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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罗某甲、芦某、罗某乙、罗某丙、胡某、常德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念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58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甲,男,65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某,女,40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乙,女,20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丙,女,8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芦某,女,40岁,汉族,系罗某丙之母。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国军,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49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进军,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罗某甲、芦某、罗某乙、罗某丙、胡某、常德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日17时许,张某、罗某甲、芦某、罗某乙、罗某丙的亲属罗某乙金驾驶湘x货车沿长常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0KM+680KM路段时,因车辆装载货物严重超载和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致使该车右后桥断裂后侧翻与此时已被甩出车外的驾驶员罗某乙金和高速公路护栏相撞,造成罗某乙金当场死亡,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驾驶员罗某乙金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湘x货车实际车主为胡某,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安达公司,该车向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分别投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保险。死者罗某乙金是张某、罗某甲的唯一子女,芦某系罗某乙金之妻,罗某乙、罗某丙系罗某乙金之女。罗某乙金生前居住在湖南省常德市X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赔偿张某、罗某甲、芦某、罗某乙、罗某丙的损失共计66000元,其中已通过胡某向其支付14500元,还应支付51500元,此款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熊云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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