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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粗暴,经常打得我遍体鳞伤。被告好逸恶劳,从不操持家务。被告患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被告见异思迁,常在外与其他女人鬼混,夜不归宿,为此经常生气,为了两个孩子有个完整的家,我也曾多次耐心地劝他,希望他能改过自新,然而被告仍我行我素,从2008年2月至今被告与其她女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在外同居生活,从此我们分居生活至今。综上所述,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准许我与被告离婚,二个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们俩认识的时候都在烟厂工作,相互了解,婚后感情很好,目前也没有分居仍在一起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偶尔也吵吵嘴,关于原告说我赌博,与女人鬼混没有此事,原因是我买一辆轿车用于出租,经常和这些人打交道,原告只是猜疑,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农历2月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农历10月8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5年11月29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女王某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王某博,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务琐事有吵架生气情况,特别是近年来,被告王某某开车拉客原告怀疑被告王某某与其她女人鬼混而生气,现原、被告仍在汝州市烟厂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又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有多个子女,双方应当倍加珍惜,虽然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吵架生气情况,但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一定能够和好如初。原告称被告有赌博恶习,且与其她女人鬼混并分居2年之久,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诉称理由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金根周

审判员杜红侠

审判员耿建立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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