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镇X镇检刑诉(20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镇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不识字,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1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

镇X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23日凌晨三时左右,被告人蔡某携带螺丝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米粮镇X村民黄某家,乘其家中无人之际,盗走黄某存放于卧室褥子下面的现金3400元。后逃离现场时被黄某发现并报警。赃款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黄某陈述、证人王某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领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2年7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玲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亓晓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