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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女,X年X月X日出生,××有限公司职工,住湘潭市X区(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易××,女,X年X月X日出生,××有限公司职工,住长沙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前由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陈××于1995年8月10日到××有限公司工作,××有限公司为陈××购买了各项社会保险。2010年8月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从2010年8月12日起至2035年2月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1年8月18日,陈××下班后在住所附近的棋牌室与他人“斗牛”时被××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看见了。××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员工守则明确规定公司员工严禁赌博,陈××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2011年8月26日,××有限公司以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了与陈××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后,陈××未再去××有限公司工作。陈××对××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有限公司支付8月份的工资35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500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助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了长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裁决××有限公司支付陈××工资3218.40元,为陈××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支付陈××经济补偿56000元。××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2年2月13日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陈××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后支付了陈××工资3218.40元,双方均认可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有限公司与陈××双方均认可:陈××与××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陈××与劳动关系存续和解除相关的差旅费补偿等劳动权利价值人民币36000元(大写:叁万陆仟元整)。

三、双方确认:××有限公司与陈××就劳动关系存续与解除上述第二项权利义务外,再无其他权利与义务。

四、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陈××款项,××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五、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二审受理费10元,因适用调解程序减半收取5元,以上共计10元,××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六、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湖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玉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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