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莫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男,壮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广西来宾市人,农民,家住(略)。1996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来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8月13日减刑一年二个释放。此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看守所。

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红安、被告人莫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94年5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莫某伙同莫某(化名)、莫某(化名)(已判刑)、莫某(化名)、兰某某(后二人在逃)5人携带砂枪、马钉等作案工具从广西潜入永州市X镇双牌铺的茶山中,将马钉安放在322国道上,当梁某某、刘某、陈某某、易某某4人驾驶东风加长货车行经该路段时,轮胎被钉扎烂,趁梁某某等人下车换胎之际,莫某(化名)朝天开了一枪,被告人莫某等人持木棒冲出来对梁某某等4人一阵乱后,然后抢走现金4000元及手表、雨伞、衬衣、计算器等物品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梁某某和易某某分别被打致轻伤和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潜逃。2011年10月27日通过网上追逃,被告人莫某在广西来宾市X村被广西来宾市公安局迁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易某某、刘某、陈某某、梁某某的陈述及伤势鉴定结论;证人王某、杨某证言;同案人莫某(化名)、莫某(化名)的交代;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原审判决书、提取及辩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书证、被告人莫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枪拦路在国道上抢劫公民财物,并致被害人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莫某与其他同案人均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莫某犯罪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5月对其应适用1979年《刑法》,且被告人莫某在1996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西来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次犯罪发生在1996年以前,属漏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同时考虑被告人莫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广西来宾县人民法院(1996)来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六年,共计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蒋衡元

审判员唐顺荣

人民陪审员唐芝荣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谢雪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抢劫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