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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诉张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司法局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张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请求本院给其留一定时间,双方回家各自考虑,但经本院多次通知原告到庭未果,后无法与原告联系,其代理人也无法与其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敏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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