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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X镇三郎庙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某人)韩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秉辉,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润明机械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润明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张某甲,原审第某人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润明机械公司对韩某拥有的第(略).X号、名称为“啤酒瓶水清洗竖瓶传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润明机械公司对被诉决定不服,向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应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是否符合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啤酒瓶水清洗竖瓶传送装置,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略)Y、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月2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公开了一种超声波自动洗瓶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的清洗水槽的一端上部装设有倒瓶斗,而证据1'的瓶体是沿着护瓶架进入水槽的;②本专利在清洗水槽的接连着倒瓶斗下部由传动轮轴装连有压瓶传送链道,托瓶传送链道与压瓶传送链道对应,两者之间相隔有能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而证据1'仅在水槽底部铺设一条滚子链式传送带10,证据1'中没有公开压瓶传送链道,因此也不存在用于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③本专利的向上斜向的立瓶传送带装连在托瓶传送链道的后尾部,而证据1'中凹形滚子链的向上斜向部分与水平部分是一体的。鉴于润明机械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法院经审查对其合法性及正确性予以确认。

润明机械公司表示对被诉决定第8页的认定有异议,认为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就此法院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设置了压瓶传送链道和托瓶传送链道,并且两者之间相隔有能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使得被倒入清洗水槽内的啤酒瓶在冲水管、压瓶传送链道和托瓶传送链道的配合下,完成水洗竖瓶传送作业,从而取得了使啤酒瓶能够以直立的方式稳定输送的技术效果,进而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定可靠的传送啤酒瓶。而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水果蔬菜清洗、保鲜设备,被清洗的水果蔬菜由输送带进行输送,为了保证被输送的水果蔬菜能够完全浸没在内槽中的臭氧水里,在输送带上方设置了压栅板。可见,由于证据3'公开的清洗设备用于清洗水果蔬菜,其压栅板的作用在于保证输送带上的水果蔬菜能够完全浸没在臭氧水里以便清洗和杀菌消毒,但并不要求压栅板随着被输送的水果蔬菜一起运动;此外,压栅板与输送带之间的空间仅是用于容纳被清洗的水果蔬菜,水果蔬菜在该空间内的放置方式不受约束,这与本专利中为了保证啤酒瓶被稳定传送而将托瓶传送链道与压瓶传送链道之间的间隔设置成能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完全不同。由此,证据3'中的压栅板与本专利中的压瓶传送链道的作用并不相同,其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②,更未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与证据1'结合起来。因此润明机械公司的上述主张某甲能成立,不予支持。而证据5所公开的洗瓶机和清洗机中,也均未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托瓶传送链道与压瓶传送链道对应,两者之间相隔有能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从而证据5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更没有给出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在证据1'、证据3'中均未被公开,证据5也无法证明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证据1'与证据3'之间不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省时省力、稳定可靠”的技术效果,从而该权利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

综上,北京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润明机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韩某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啤酒瓶水清洗竖瓶传送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为2007年8月11日,专利号为(略).9,专利权人为韩某。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啤酒瓶水清洗竖瓶传送装置,它设有清洗水槽,其特征在于,还设有冲水管头(3)、压瓶传送链道(4)、托瓶传送链道(5)、立瓶传送带(6),清洗水槽是一端上部都装设有瓶斗(2)、端头槽体上装连冲水管头(3)、并在槽体上装运有压瓶传送链道(4),托瓶在传送链道(5)的清洗水槽(1),在清洗水槽(1)的接连着倒瓶斗(2)下都由传动轮轴装连有压瓶传送链道(4),在位于清洗水槽(1)下部对应着压瓶传送链道(4)由传动轮轴装连有托瓶传送链道(5),托瓶传送链道(5)与压瓶传送链道(4)之间相隔有能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在清洗水槽(1)的中部槽体上位于托瓶传送链道(5)后尾部装连有向上斜向的立瓶传送带(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啤酒瓶水清洗竖瓶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清洗水槽(1)的底侧部还分别对应倒瓶斗(2)制有碎瓶杂物沉淀清出槽(10)、对应着托瓶传送链道(5)制有漂浮物集收清出槽(11)、漂浮物集收清营出槽(11)连接着沉淀槽(13)。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啤酒瓶水清洗竖瓶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清洗水槽(1)上还设有立轴控水传送搅带(7)和立轴竖瓶传送搅带(8),在位于立瓶传送带(6)上部的清洗水槽I槽体上装连有立轴控水传送搅带(7),在清洗水槽(1)的后部装连的支座(9)上装有有前部接连立轴控水传送搅带(7)的立轴竖瓶传送搅带(8)。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啤酒瓶水清洗竖瓶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清洗水槽(1)装连的托瓶传送链道(5)后部连接有立轴竖瓶传送搅带(8),省掉立瓶传送带(6)和立轴控水传送搅带(7)。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啤酒瓶水清洗竖瓶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立瓶传送带(6)的上面装设有连于清洗水槽内壁上的归集瓶挡板(15)和中间分隔板(16)。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啤酒瓶水清洗竖瓶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压瓶传送链道(4)和托瓶传送链道(5)的传动轮轴连接有动力电机(12),立瓶传送带(6)的传动轮轴连接动力电机(14),立轴控水传送搅带(7)和立轴竖瓶传送搅带(8)的传动轮轴连接动力电机(17)。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碑酒瓶水清洗竖瓶传送装置,其特征在于,碎瓶杂物沉淀清出槽(10)内装设有出渣机。”

针对本专利,润明机械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简称第某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证据1'和证据2'(公开号为CN(略)A、公开日为1992年1月8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中:

证据1'公开了一种超声波自动洗瓶机,其具体结构是:护瓶架贯穿该洗瓶机的首尾,清洗瓶沿护瓶架限定的轨道前行,喷某管从固定在外刷除标机架上的外刷除标器上伸出,横贯在超声发射器的上部,喷某管用于给清洗瓶注满清洗液;壳体上部开设有为单列长槽的清洗槽,清洗槽底部铺设整体为凹形的双列滚子链,清洗槽内注入清洗液,清洗槽的宽度与清洗瓶的外径相符,清洗瓶的部分瓶面淹没于清洗液中,清洗瓶随着滚子链在清洗槽内间歇式运动,位于壳体内的超声发射器发出超声波,可用来清洗瓶体,清洗瓶在清洗槽内洗净后,通过进瓶拨轮进入喷某主机,进行喷某杀菌,然后进入出瓶台(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3行至第2页第21行,附图1-3)。

2009年10月26日,润明机械公司提交了关于第某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3'、4'。其中:

证据3'公开了一种水果蔬菜清洗、保鲜设备,该设备利用超声波往返共振形成的驻波对水果、蔬菜进行清洗,其结构包括:由外槽、置于外槽内并固定其上的内槽组成的清洗水槽,该水槽中设置由超声波换能器,内槽中盛有臭氧水,内槽内设有型呈凹状的由电机带动的输送带5、6,输送带5、6上方依次某有压栅板4和超声波振板3,内槽水面线略高于超声波振板的下表面;需清洗的果蔬从进料口进入内槽中的输送带上,进料口与输送带平滑连接,果蔬随输送带缓慢穿过内槽时被清洗,然后在输送带的传输下从出料口进入漂洗槽(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至第3页尾行,说明书附图)。

2009年11月26日,润明机械公司针对本专利再次某出无效宣告请求(简称第某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证据1-3。

2009年12月18日,润明机械公司提交了关于第某请求的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4和5。其中:

证据5公开了“EBGV”型洗瓶机、MDG型喷某和浸洗结合洗瓶机、实罐表面清洗机、双端式洗瓶机、单端式洗瓶机、单端式浸泡与喷某式洗瓶机。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8日举行的口头审理中,润明机械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第某种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第某种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2、5-7相对于证据1'、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第某种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第某种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5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应用于上述证据使用方式中。韩某对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1、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被诉决定,认为:

一、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证据3'(同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略)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9月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略)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2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略)Y、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8月2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证据4(中国农业出版社X年11月第1版第1次某刷的《柑橘加工概论》,含版权页、第66、67、70、71、80、126-128页的复印件,共9页)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韩某对证据1'、证据3'(同证据3)、证据4'、证据1、证据4的真实性表示认可,经核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它们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5(化学工业出版社X年7月第1版第1次某刷的《食品工业清洗技术》,含封面页1页、次某、版权页、目录页3页、第82-85、114-119、232、233页、内容提要页的复印件,共14页)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印刷出版的教科书或工具书,属于公开出版物,韩某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二、关于《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

1、第某、二种证据使用方式

润明机械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5-7相对于证据1'、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专利的清洗水槽的一端上部装设有倒瓶斗,而证据1'的瓶体是沿着护瓶架进入水槽的;②本专利在清洗水槽的接连着倒瓶斗下部由传动轮轴装连有压瓶传送链道,托瓶传送链道与压瓶传送链道对应,两者之间相隔有能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而证据1'仅在水槽底部铺设一条滚子链式传送带3,证据1'中没有公开压瓶传送链道,因此也不存在用于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③本专利的向上斜向的立瓶传送带装连在托瓶传送链道的后尾部,而证据1'中凹形滚子链的向上斜向部分与水平部分是一体的。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清洗啤酒瓶的同时进行稳定可靠的自动竖瓶、送瓶作业。

(1)关于第某种证据使用方式,润明机械公司认为: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压瓶传送链道,证据3'的输送带5、6相当于本专利的托瓶传送链道和立瓶传送带,证据3'的压栅板4相当于本专利的压瓶传送链道,证据3'中的压栅板4和输送带5之间有空间,相当于本专利的平行空间;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5的第11、13页的附图、第82页的图4-3、第85页、第116页的图5-5以及第117页的图5-6可以证明本领域都是用链道将瓶子压在水下进行清洗,也可以证明洗蔬菜的机械与洗瓶子的机械属于相近、相关领域。

经查,由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①证据3'作为一种果蔬清洗设备,果蔬在输送带上的放置方式不受约束,其不存在自动竖瓶的技术问题;②本专利的压瓶传送链道在水槽内被水平设置,其作用不仅仅是将啤酒瓶压在水面下从而使啤酒瓶灌水竖起,其还与托瓶传送链道共同形成平行空间来固定并传送已经竖起的瓶子,一方面防止已竖起的瓶子受其它外力的作用而重新发生倾斜,另一方面带动瓶子向前移动;证据3'的压栅板4并没有与传动轮轴连接,它是固定不动的,其作用仅是限制果蔬在输送带上的不规则跳动,压栅板4没有运动的必要,因此,压栅板4并不等同于本专利由传动轮轴连接的压瓶传送链道;③对于果蔬清洗设备而言,压栅板4与输送带之间的平行空间仅是用于容纳被清洗的果蔬,其与本专利中“能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不同。总之,证据1'与证据3'不属于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也没有给出解决“清洗啤酒瓶的同时稳定可靠的进行自动竖瓶、送瓶”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证据1'、证据3'结合一起的技术启示。

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5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而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给出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3'中均没有被公开,证据5也无法证明这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3'之间不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省时省力、稳定可靠”的技术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

(2)关于第某种证据使用方式,润明机械公司认为:证据4'的说明书和附图公开了清洗水槽、提升带(输送带)、喷某、压料辊和压料板。证据4'中的压料辊用于将水果压在水下,相当于压瓶传送链道,权利要求1的其余特征为公知常识。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4'中均没有被公开,证据5也无法证明这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4'之间不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省时省力,稳定可靠”的技术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必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

2、第某、四种证据使用方式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对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在清洗水槽的接连着倒瓶斗下部由传动轮轴装连有压瓶传送链道,在位于清洗水槽下部对应着压瓶传送链道由传动轮轴装连有托瓶传送链道,托瓶传送链道与压瓶传送链道之间相隔有能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而证据1的水槽中没有设置链道,仅设置了扶瓶器和排渣输送机。

(1)关于第某种证据使用方式,润明机械公司认为证据1公开的扶瓶器所起的作用与压瓶传送链道完全相同,本专利中的压瓶传送链道已经被证据1的扶瓶器公开;证据3中的压栅板也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瓶传送链道。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3中均没有被公开,证据5也无法证明这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3之间不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省时省力、稳定可靠”的技术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必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

(2)关于第某种证据使用方式,润明机械公司认为:证据4第66页图X-X-X中横毛刷辊、第67页图X-X-X中翻果轮2的作用是将水果压下去,第70页图X-X-X、图X-X-X可以证明水果清洗机与酒瓶清洗机属于相关技术领域,第80页图X-X-X中的链带相当于本专利的托瓶传送链道,上盖相当于压瓶传送链道,第127页图X-X-X中的输送皮带15是压着罐向前走,此处给出了专利压瓶传送链道的技术启示。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在证据1、证据4中均没有被公开,证据5也无法证明这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与证据4之间不存在相互结合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省时省力、稳定可靠”的技术效果,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进而,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1、证据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必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在本案庭审中,润明机械公司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被诉决定、证据1'、证据3'、证据4'、证据1、证据4、证据5、口头审理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2001年《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证据1'是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月22日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啤酒瓶水清洗竖瓶传送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超声波自动洗瓶机,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较,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专利的清洗水槽的一端上部装设有倒瓶斗,而证据1'的瓶体是沿着护瓶架进入水槽的;②本专利在清洗水槽的接连着倒瓶斗下部由传动轮轴装连有压瓶传送链道,托瓶传送链道与压瓶传送链道对应,两者之间相隔有能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而证据1'仅在水槽底部铺设一条滚子链式传送带10,证据1'中没有公开压瓶传送链道,因此也不存在用于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③本专利的向上斜向的立瓶传送带装连在托瓶传送链道的后尾部,而证据1'中凹形滚子链的向上斜向部分与水平部分是一体的。润明机械公司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润明机械公司认为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设置了压瓶传送链道和托瓶传送链道,并且两者之间相隔有能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使得被倒入清洗水槽内的啤酒瓶在冲水管、压瓶传送链道和托瓶传送链道的配合下,完成水洗竖瓶传送作业,从而取得了使啤酒瓶能够以直立的方式稳定输送的技术效果,进而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定可靠的传送啤酒瓶。而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水果蔬菜清洗、保鲜设备,被清洗的水果蔬菜由输送带进行输送,为了保证被输送的水果蔬菜能够完全浸没在内槽中的臭氧水里,在输送带上方设置了压栅板。可见,证据3'没有公开本专利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证据3'也没有给出解决“清洗啤酒瓶的同时稳定可靠的进行自动竖瓶、送瓶”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证据1'、证据3'结合一起的技术启示。润明机械公司的上述主张某甲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而证据5所公开的洗瓶机和清洗机中,也均未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托瓶传送链道与压瓶传送链道对应,两者之间相隔有能放置立着啤酒瓶的平行空间”,从而证据5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无法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更没有给出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的规定。润明机械公司对被诉决定的其他内容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润明机械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某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扬州润明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马军

代理审判员孔庆兵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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