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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任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6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略)。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略)。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任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6日,被告人任某以每月800元租金租住师××位于郑州市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租期一年,预交三个月租金及1000元押金。同年12月16日,任某与被告人王某某预谋后,任某办理了x新手机号,并在郑州市口碑网上以“张大清”、“陈女士”虚假名字,发布房屋租赁信息。12月20日,被害人杨×在口碑网上见到租赁信息,遂与化名陈某的王某某联系,王某某冒充该房屋的房东,带领杨×看房,后又以每月650元租金与杨×签订租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王某某预收杨×4100元租金后将房屋钥匙交与杨××。王某、任某随后离开郑州。2010年3月12日,王某某被新疆五家渠市猛进派出所抓获。3月15日,任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0年3月24日,王某某退还被害人杨×赃款人民币41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年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任某在郑州口碑网发布的租赁信息、证人张×、刘××、刘××的证言、被害人杨×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某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二被告人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分别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王某某、任某均系初犯、偶犯;2、二被告人王某某、任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3、被告人任某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柯冀军

二○一○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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