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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星海网吧、詹某某、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北京现代城A区(SOHO)区A栋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亚兵,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星海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地下室。

投资人詹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该网吧职员

被告詹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无锡市星海网吧职员。

被告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成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瑞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亚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星海网吧(以下简称星海网吧)、詹某某、杭州世纪联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线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瑞亚公司委托代理人徐亚兵、被告星海网吧及詹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某乙以及世纪联线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亚公司诉称:其依法取得了电视剧《又见一帘幽梦》、《射雕英雄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就侵犯上述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星海网吧未经瑞亚公司许可,在其开办的网吧内提供上述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星海网吧在线播放的上述影视作品系由世纪联线公司提供。星海网吧、世纪联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詹某某作为星海网吧投资人,在星海网吧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请求判令:1、星海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又见一帘幽梦》、《射雕英雄传》相关侵权内容;2、星海网吧赔偿网尚公司经济损失x元及瑞亚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元;3、詹某某在星海网吧额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清偿上述债务;4、世纪联线公司对星海网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星海网吧、詹某某、世纪联线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星海网吧、詹某某共同辩称:涉案影视作品是由世纪联线公司提供,星海网吧及詹某某个人对侵权并无故意。

被告世纪联线公司辩称:其网站平台中并无涉案电视剧。

为证明其主张,瑞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用于证明瑞亚公司享有电视剧《又见一帘幽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用于证明瑞亚公司享有电视剧《射雕英雄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3、(2009)苏宁鼓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授权书,用于证明星海网吧、世纪联线公司存在侵权行为;4、律师费发票;5、公证费发票,证据4-5用于证明瑞亚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2500元。

星海网吧、詹某某、世纪联线公司对瑞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2009)苏宁鼓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中瑞亚公司并未进行IP检测,无法断定涉案电视剧是来源于公网还是局域网上;对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

星海网吧、詹某某、世纪联线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本案对上述举证作如下认证:对瑞亚公司提交的(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9)苏宁鼓证内民字第X号公证书、授权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于律师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中与本案相关部分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

一、瑞亚公司享有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

1、涉及《又见一帘幽梦》的事实

电视剧《又见一帘幽梦》由湖南电视台制作。2008年5月20日,湖南电视台出具说明书,明确其已于2006年6月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并允许快乐阳光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2008年6月6日,快乐阳光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其授权瑞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拥有电视剧《又见一帘幽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2年,并明确瑞亚公司有权独自对发生在授权生效之前及授权期限内的非法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2、涉及《射雕英雄传》的事实

电视剧《射雕英雄传》由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公司)、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大风公司)制作。2008年7月4日,上海电影(集团)公司出具发行委托书,明确其将该剧及其所有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有线/无线播映、录音/录像带、VCD/DVD、图书、服装、玩具、网络数据流等)的国内外发行事宜和经济收益委托唐人公司全权处理。2008年7月4日,唐人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其授权瑞亚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拥有电视剧《射雕英雄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08年7月4日至2009年7月18日。2008年7月19日,步升大风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明确其确认唐人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维权权利所作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二、瑞亚公司公证保全的事实

2008年10月29日,瑞亚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南京市鼓楼公证处公证人员一起来到星海网吧,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网吧内一台电脑,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word文档并打开,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下载“屏幕录像专家V7.5”软件并安装运行,用于录制计算机屏幕,点击计算机桌面名为“网吧电影”的图标,在“我要看”搜索栏中分别输入“又见”、“射雕”等电视剧,分别点击播放搜索到的《又见一帘幽梦》、《射雕英雄传》等电视剧并适度拖动进度条,最后关闭视频播放页面,停止“屏幕录像专家V7.5”的录制,将所获视频片段保存于连接好的U盘,后将U盘交由公证人员刻录成光盘并予以封存。

三、星海网吧为世纪联线公司签约客户的事实

世纪联线公司系提供影视、动漫等视播娱乐内容的服务商和提供商,其拥有大量经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世纪联线公司于诉讼中确认星海网吧为其签约客户,由世纪联线公司利用www.x.com平台提供影视作品在线观看服务。公证保全时所操作的星海网吧电脑桌面“网吧电影”栏目中页面及其涉案电视剧播放时均显示有“世纪联线网吧影院”字样,并在栏目页面明确星海网吧为世纪联线影院授权单位,亦标注有“中国网络信息平台www.x.com”。

另查明,星海网吧系成立于2006年11月2日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詹某某是其投资人。

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星海网吧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涉案影视作品是否由世纪联线公司提供。

本院认为:一、星海网吧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在线观看的行为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本案中,瑞亚公司作为经合法授权独家享有电视剧《又见一帘幽梦》、《射雕英雄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在权利存续期间,有权在相应权利受侵害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星海网吧未经权利人瑞亚公司许可,擅自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提供电视剧《又见一帘幽梦》、《射雕英雄传》的在线观看服务,该行为损害了瑞亚公司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应享有的权利,构成侵权。

二、涉案影视作品由世纪联线公司提供。理由如下:

虽然存在着网吧在线播放经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的同时又从互联网下载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的可能性,但涉案公证书所附光盘的视频显示,星海网吧在线播放的涉案影视作品操作过程中打开相关页面上均有“世纪联线网吧影院”字样,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有理由相信涉案影视作品来源于世纪联线公司。

三、关于星海网吧、世纪联线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世纪联线公司未经授权,向星海网吧提供《又见一帘幽梦》、《射雕英雄传》用于网吧在线播放的行为侵犯了瑞亚公司所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星海网吧在线播放的《又见一帘幽梦》、《射雕英雄传》来源于世纪联线公司,星海网吧主观上不知道亦不应知道世纪联线公司提供的《又见一帘幽梦》、《射雕英雄传》为侵权作品,客观上也难以审查众多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中是否存在侵权作品,故星海网吧仅需停止侵权而不必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瑞亚公司对电视剧《射雕英雄传》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已于2009年7月18日到期,其亦未提供续期证明,故瑞亚公司仅能要求星海网吧停止对其仍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又见一帘幽梦》的侵权行为。瑞亚公司请求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世纪联线公司提供在线播放电视剧《又见一帘幽梦》、《射雕英雄传》的性质、范围、后果及过错程度,本院确定世纪联线公司应赔偿瑞亚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瑞亚公司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酌情确定上述合理费用为2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星海网吧立即停止侵犯瑞亚公司《又见一帘幽梦》著作权的行为;

二、世纪联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瑞亚公司经济损失9000元;

三、世纪联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瑞亚公司支付的合理费用2000元;

四、驳回瑞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瑞亚公司负担240元,世纪联线公司负担560元(该款已由瑞亚公司预交,世纪联线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瑞亚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X路支行,帐号:x),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超

代理审判员李骏

代理审判员韩蓓

二О一О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范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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