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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某某

原告某某

法定代理人某某

原告某某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负责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

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姜启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两份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各项损失等共计220000元,此款由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2012年6月10日前支付至该账户(收款单位:宁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光大银行宁乡支行;账号(略));

二、由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两份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各项损失等共计110000元,此款由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2012年6月10日前支付至该账户(收款单位:宁乡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光大银行宁乡支行;账号(略));

三、由被告某某赔偿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各项损失等共计131000元(不含某某此前已支付的赔偿款),此款由被告某某在2012年5月26日前支付清;

四、被告某某应赔偿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各项损失由某某与原告方自行协商;

五、由被告某某赔偿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各项损失等共计25800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此款由被告某某在2012年5月26日前支付清;

六、尸检鉴定等其他费用4500元,由被告某某、被告某某、被告某某各负担1500元。

七、案件受理费8925元,减半收取4463元,由被告某某承担3124元,由被告某某承担739元,由被告某某承担6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姜启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赵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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