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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乔丹专卖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街X巷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男,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副院长,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何某某诉称,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在阎良区X路中段胜利商厦一层X号经营乔丹专卖店。2009年12月28日,供被告使用的室内暖气管道突然漏水,致原告经营的鞋及衣服被水淹泡,失去其使用价值,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因其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x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市阎良区人民医院于2010年3月29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何某某补偿鞋及衣服损失x元,受损鞋及衣服归原告何某某所有,由原告何某某自行处理;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原告何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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