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现年45岁。

辩护人刘某乙,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某某,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乙、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睢阳区X乡X村支部书记期间,伙同路河乡纪检书记张某某以打井、修路等基础建设的名义,制作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层报上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20万某。资金到位后,被告人李某甲交给张10万某,另10万某除因公开支x元外,余款x元被据为已有。案发后,李某甲退赃款x元。

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于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丙、谢某某、李某丁、王某某、曹某某、邱某某、孙某某、侯某某、李某丁、牛某某、史某某、白某戊、白某己、刘某庚、李某丁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诉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伙同张某某制作虚假报告,套取项目资金20万某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已将其中15万某给予张,余款5万某仅占有x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贪污公款x元,其中的5万某现有证据认定由李某甲占有证据不足,故对其贪污数额应认定为x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担任睢阳区X乡X村支部书记期间,伙同时任路河乡武装部长(后为路河乡纪检书记)张某某以路河乡政府的名义,以路河乡X村打井、修路等基础建设需用资金为由,制作可行性论证报告,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20万某。资金到位后,被告人李某甲私自截留5万某,除因公开支x元外,余款x元被据为已有。案发后,李某甲退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05年初,在张某某的提议下,以李某房村的名义制作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0万某,时张提议,款项到位后,给予中间人50%,给乡里留些,给村里留些。第一次款项到位后,给予张10万某,第二次款项到位后,又送于张5万某。剩余5万某用于公务开支x元,剩余的x元,自己占有。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李某甲以村的名义申请20万某政资金,李某予其10万某,其给予在申请资金时给予帮助的同学许某某了,现许已死亡。

3、证人王某某、李某丙证言证明,李某房村申请基础设施项目资金的事,乡里没有研究,听时任乡财政所长的谢某某说过。李某丙还证明,李某甲说村里确实进行打井等基础建设了,所以在款从区财政拨下后,同意拨付给李某房村。

4、证人谢某某、李某丁的证言均能证明,谢某李某甲一起到睢阳区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的情况。并证明,在申报项目期间,李某甲请李某丁等财政部门人员吃饭两次,并交纳协调费用5000元。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李某甲等以路河乡政府的名义申请项目资金的报告上的印章,是王某的。

6、证人曹某某证言证明,李某甲等申请项目资金时的报告及乡政府的文件是在李某甲的要求下,曹某草的。

7、证人邱某某、孙某某、李某丁、张某某证言均能证明,李某甲曾代表李某房村分别给予钱款共x元的情况。

8、证人史某某、刘某庚、李某丁的证言均能证明,在被告人李某甲贪污案侦查机关立案李某第一次讯问后,张某某与李某甲串供时,让李某甲更改口供,只能承认给张10万某,不能承认给予15万某的情况。

10、证人白某戊的证言证明,曾开车将李某甲拉到路河乡政府,给一个姓张的领导送钱5万某。

11、李某甲等为申请资金制作的李某房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申请报告及银行支付凭证、领款凭证等证明,李某甲以路河乡政府的名义,以所在村基础设施建设需用资金为由申请财政资金,资金到位后,李某甲领取的情况。

12、中共睢阳区X乡委员会文件证明,李某甲自2004年5月,任李某房村支部书记。

13、罚没票据证明,案发后,李某甲退赃款x元,已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所辩李某甲仅占有公款x元,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贪污公款x元中的另5万某由李某甲占有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中,对于李某甲将套取的项目资金20万某领取,李某有x元的事实,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但对于公诉机关所指控剩余5万某的去向问题,李某二人所证不一,现有证据中亦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在李某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第一次被讯问后,张某某与李某供时的在场证人史某某证明张李某人串供时,张“让李某甲承认只给他10万某,不能承认给他15万某。”此证言与证人刘某庚、李某丁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相吻合。且时张任路河乡X村所在片的片长,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在申请该项资金时,张与李某定,资金到位后,给中间人50%,给乡里留些,给村里留些。因此,现有证据中,不能认定李某甲实际占有该项5万某,故公诉机关对该5万某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方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利用担任路河乡X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张某某以李某房村打井等基础设施需用资金的名义,制造虚假的可行性报告,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后,自行非法占有x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贪污的另5万某,因现有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余萍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宪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