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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4月2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下半年到2010年3月,被告人马某用“无敌杀手”的用户名登录“无双帝国”网站,并成为该网站总版主,管理各个版块的实习版主,在马某任该网站总版主期间,该网站共上传淫秽图片1788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新郑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及侦破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马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DELL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郭文凯

二Ο一Ο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罗英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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