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鸿伟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X路X号宜安广场2003-X室。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冼健英、雷某某,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双开,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鸿伟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州市鸿伟发展有限公司自蔡某某交齐办房产证所需由其提供的资料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收件收据交蔡某某。
二、蔡某某同意放弃一审判决广州市鸿伟发展有限公司应付的违约金、受理费的部分权益,只按原判(略).8元和2265元受理费的50%执行,即广州市鸿伟发展有限公司只需支付违约金、受理费共计人民币(略).90元给蔡某某。
三、广州市鸿伟发展有限公司分七期将(略).90元支付给蔡某某,第一期5000元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给付,随后每月30日前按5000元/期清还。若广州市鸿伟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中一期未依约还款或未办过户收件手续,则视为违约,蔡某某可立即申请按(2004)越法民三初字第X号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受理费执行。
四、上述款项的支付,统一通过银行划入蔡某某指定的代理人银行账户。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65元由蔡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65元由广州市鸿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慧斯
审判员龚德家
审判员骆莉萍
二OO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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