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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赵某某、许某某非法拘禁、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旦、赵某,绰号老二,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8月3日被释放;2010年3月9日又因盗窃未遂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许某某,又名许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12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又因殴打他人于2009年12月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王某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800元;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蔚、范芳,被告人于某某、赵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拘禁的事实

200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为替他人要账,伙同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乘出租车窜至被害人李某林家中,以让帮助铺设电网逮兔为由,将李某林骗至车前,强行将李某进出租车内拉至济源市X街“家家”快捷酒店一房间内,对李某林进行看管,要求李某林还账。11月29日18时许,在三被告人跟随下,李某林从亲戚处借得2000元现金交给于某某后被放回。于某某分给赵某某和许某某每人500元。被害人李某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的事实

200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赵某某窜至济源市X镇X村岳某东家中,于某某以借用岳某东的车拉东西为名,将岳某东的一辆蓝色“金蛙”牌农用三轮车骗走,当晚由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该三轮车行至济源市X街,被告人于某某以2000元将该车抵押给邵原村民马全中。经鉴定,该农用三轮车价值5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被告人于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马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许某某、赵某某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于某某、赵某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51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两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赵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7日至2011年4月6日止,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审判员赵某青

人民陪审员崔静静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琚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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