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甲,男,五十四岁,满族,北京市智力微电脑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乙,男,四十七岁,满族,北京住宅六分公司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兆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城区X路二十一号。
法定代表人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四十五岁,北京兆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办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三十九岁,北京兆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办干部,住(略)。
原审被告赵某丙,男,七十九岁,满族,北京市电信局退休干部,住(略)。
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因拆迁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甲、赵某乙,被上诉人北京兆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荣
代理审判员潘刚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一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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