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顺德市北滘镇强大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汇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6-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2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顺德市X镇强大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工业园三乐东路以北第3-4、3-5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陆骏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汇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石湾星光模具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绍仁,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福强,广东潜龙律师事务所职员。

上诉人顺德市X镇强大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大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汇星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星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2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强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骏飞,被上诉人汇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绍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2日,汇星公司与强大公司同时签订了《(略)干湿两用机模具合同》、《合同附页》、《技术协议》各一份,约定由汇星公司根据强大公司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为强大公司加工(略)干湿两用机模具共15套(15套模具的图号、名称详见本判决书后附表)。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之日,先支付首期40%,第一次试模交样板支付中期款30%;模具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数30%(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附项约定了强大公司在收到模具后7天内进行模具试模验收,并在模具试模确认合格后出具或签署“模具验收报告”;强大公司不能按期向汇星公司付款,每延期一天,强大公司须向汇星公司支付该模具总价的0.1%作违约金,但赔款总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单方提出中止合同,需经双方确认签字,提出方须向对方赔偿中止合同所引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2001年4月6日,强大公司的员工钟建国在汇星公司出具的《模具确认书》上签名确认了验收符合要求的模具挂钩支座、软管卡环、弯形吸管共3套(即附表上的第10、4、5项模具)。2001年5月8日,钟建国再次签名确认了验收符合要求的模具电机支承上盖、吸口环、吸口插头、电机支承下盖、手柄、挂钩、软管内套、浮子、吸尘贷插座和开关胶圈模具共9套(即附表上的第1、3、6、8、9、11、12、13、15项模具)。2001年6月11日,强大公司的员工杨明元、任永华签名确认了验收符合要求的顶盖模具1套(即附表上的第2项模具),但杨明元在该确认书中同时注明,“该模具仍有以下两点需处理:1、表面光洁度已OK,但硬度不够,请氮化处理,再抛光;2、热流道质量不够稳定”。二审期间,强大公司再次确认除附表上的第7、14项模具外,其他模具均已验收合格。

徐小青在汇星公司出具的签收证明书上签名,确认签收了如下汇星公司提供的模具:2000年12月28日的电机支承上盖和浮子固定架模具,2000年12月29日的软管内套、电机支承下盖和顶盖模具,2000年12月30日的弯形吸管推制模具,2001年1月3日的软管插头和吸口环模具各1套。除2000年12月28日的浮子固定架模具和2001年1月3日的软管插头外,上述模具已由强大公司的员工钟建国在汇星公司出具的模具确认书上签名确认验收合格。

2000年9月12日,强大公司向汇星公司支付了首期款项(略)元,2001年2月23日和4月6日强大公司分别向汇星公司支付定作报酬(略)元。强大公司合计共向汇星公司支付定作报酬(略)元。

强大公司提供了其2000年9月、10月、11月、12月和2001年1月份的工资单以证明徐小青不是其公司员工。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汇星公司与强大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略)干湿两用机模具合同》、《合同附页》、《技术协议》均合法有效,双方依上述协议所形成定作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汇星公司、强大公司对尚余定作报酬人民币(略)元未支付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汇星公司是否已向强大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15套模具的问题,强大公司虽辩称汇星公司未交足15套模具,但其抗辩缺乏依据,而汇星公司已向法院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向强大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15套模具,故法院确认,汇星公司已向强大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15套模具,对强大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

对于强大公司以汇星交付的模具存在质量且导致强大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而诉请解除合同及追究汇星公司违约责任之请求的问题,法院认为,强大公司在《模具确认书》的签名,已经表明强大公司确认汇星公司所交付的模具已经验收且符合要求,强大公司以模具存在质量问题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而提出的抗辩,应负举证之责,而强大公司于《模具确认书》上的注明,本身并不足以为证,强大公司又不能举出其它证据加以证明,因而强大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汇星公司、强大公司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当中,对于验收的标准和方法并未作约定,则依法应按照汇星公司、强大公司于庭审过程中所共同承认的处理办法,即当模具存在质量问题时,由汇星公司负责维修,因此,除非强大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汇星公司不能维修或拒不维修,并导致合同之目的不能实现,则强大公司不得仅以其在《模具确认书》上的注明作为拒付定作报酬或解除合同的理由,故法院对强大公司在反诉中诉请汇星公司给付利息(略)元和迟延交货违约金(略)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中定作合同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问题,法院认为,定作人在定作合同中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定作人行使定作合同解除权的目的,应限于使承揽人的工作不再继续进行,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因此,基于公平原则的角度,并依照相关解释和法理学说,在承揽人未开始着手工作以及工作未完成之前,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定作合同,但在承揽人已交付定作物或已将定作物制作完成时,则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应受理限制。在本案中,汇星公司作为承揽人已将定作物交付强大公司,强大公司作为定作人不但签收了定作物,且已确认定作物符合要求,于此情况下,强大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法院应予禁止,故法院对强大公司在反诉中诉请解除其与汇星公司签订的《(略)干湿两用机模具合同》、《合同附页》、《技术协议》,以及诉请汇星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定作报酬(略)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继续履行,法院对汇星公司的诉请强大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定作报酬(略)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汇星公司诉请强大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按照汇星公司、强大公司双方的约定,强大公司应在收到模具后7天内进行模具验收,模具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数30%。由于强大公司最后一次确认模具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01年6月11日,而在此后的长期时间内,强大公司一直没有向汇星公司提出未于《模具确认书》中签名确认的2套模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又没有向汇星公司提出要求取回维修,则理应视为强大公司认可未于《模具确认书》签收确认的2套模具符合要求,因而,强大公司依约应自2001年6月11日起向汇星公司清偿定作报酬的尾数(略)元,因强大公司拒不付款无合法理据,故对汇星公司诉请强大公司支付自2001年6月11日起至2003年4月25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强大公司所提出的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的意见,法院认为,汇星公司、强大公司双方于《合同附页》中关于每天按模具款总额0.1%计算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于汇星公司因强大公司迟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故法院依法予以适当调整,强大公司应就所拖欠的定作报酬,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逾期贷款利息向汇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强大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汇星公司给付定作报酬人民币(略)元,并应就上述拖欠的定作报酬向汇星公司支付自2001年6月11日起暂计至2003年4月25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逾期贷款利息向汇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汇星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三、驳回强大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9566元,保全费2872元,合计人民币(略)元,由强大公司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略)元,由强大公司自行承担。

上诉人强大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徐小青是否为强大公司的职员。无论强大公司提交的证据还是汇星公司自己提供的证据,都证明实徐小青不是强大公司的员工。

1、汇星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一些证据,2000年12月31日和2001年1月6日的证明,证实了徐小青是强大塑料制造有限公司的人,而不是强大公司的员工,她收的模具是(略)型模具,而强大公司与汇星公司签订合同的是(略)型模具加工合同。汇星公司在开庭时发现自己提交的证据对自己不利,所以在开庭时又不再提供。强大公司只得作为证据提交,要求汇星公司质证,汇星公司解释是写错了。这能解释得通吗

2、汇星公司的代理人任光辉在庭审时承认徐小青是强大塑料厂的职员,强大塑料厂与强大公司是同一间厂,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3、强大公司从2000年6月开业至今,所有员工工资经北滘镇工商银行南源储蓄所代为发放,现提供2000年12月到2001年3月的银行代为发放的工资表四份,工资表中没有“徐小青”,而代表强大公司确认模具的“任永华、钟建国”均记录在册,这足以证明徐小青并非强大公司的员工。

4、一审法院在判决第5页中认为“被告(强大公司)应向本院提交除钟建国签名之外的其他《签收证明书》,以证明其(强大公司)所主张的徐小青并非代表其签收原告(汇星公司)交付之模具的事实”。强大公司认为这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错位。无论是《签收证明书》,还是《模具确认书》,这些证据都是用以证明强大公司收货的证据,只能在送货人(汇星公司)手中,也只能由汇星公司举证,强大公司如何去举证呢难道要强大公司自己去炮制一份自己收取汇星公司货物的证据

5、根据汇星公司提交的及强大公司确认的证据,汇星公司只送了13套模具,还欠合同约定的浮子固定架和软管插头两套模具,而这15套模具是一个整体,缺一都不可投入使用。汇星公司如此长时间都不履行交货义务,致使强大公司无法按原计划生产(略)产品,造成近百万之经济损失。强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已无履行必要,应当予以解除。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汇星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强大公司的反诉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汇星公司承担。

上诉人强大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0年9、10、11、12月份以及2001年1月份工资单各1份。

被上诉人汇星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强大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汇星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所签订的模具合同、汇星公司已向强大公司交付了除附表第7、14项模具以外的13套合格模具、强大公司已向汇星公司支付的定作报酬(略)元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仍存在争议的是如下两个方面:①汇星公司有否向强大公司交付第7、14项的模具;②强大公司能否请求解除合同,要求汇星公司返还已收取的报酬。

针对第①个方面,汇星公司是否已向强大公司交付了存在争议的第7、14项的模具:在汇星公司提供的2000年12月28日签收证明书上徐小青签收的是软管插头(即存在争议的第14项模具)和吸口环模具,在2001年1月3日的签收证明书上徐小青签收的是电机支承上盖和浮子固定架(即存在争议的第7项模具)模具,对上述模具,强大公司已通过其员工钟建国对徐小青签收的吸口环模具和电子支承上盖模具出具了模具确认书,确认对其验收合格,因此对徐小青在同一天在同一份模具签收证明书签名收取的存在争议的第7、14项模具,在强大公司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应认定强大公司已收到了由徐小青签名收取的争议模具。强大公司否认收到模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附页的约定,强大公司在收到模具后7天内进行模具试模验收,并在模具试模确认合格后出具或签署模具验收报告,这是合同赋予强大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强大公司未能依约在7天内出具模具或签署模具验收报告,应视为强大公司对该模具的质量问题不存在异议。本院认定强大公司对存在争议的第7、14项模具(即浮子固定架和软管插头模具)已验收合格。

针对第②个方面,强大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及返还报酬应否得到支持:强大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汇星公司未能向其交付存在争议的第7、14项模具,汇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造成其签订的合同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已认定汇星公司向强大公司交付了争议的第7、14项模具,即已全面交付了合同约定的15套模具,汇星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强大公司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其请求返还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此外,汇星公司主张徐小青签收其交付的模具的行为代表了强大公司,对该主张首先应由汇星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强大公司来举证证明徐小青不是其员工,何况徐小青是否强大公司的员工,双方当事人对这一事实的争议,根本上不影响本院根据已有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其签收模具行为的性质。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强大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9566元由顺德市X镇强大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周珊

代理审判员叶仲

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钟焕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