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X镇强大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胡某甲,均是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市知行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盐步联安西瑶村。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该司职员。
上诉人顺德市X镇强大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大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南海市知行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行公司)因加工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6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强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某某、胡某甲,被上诉人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和委托代理人胡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1日,知行公司、强大公司签订《模具开发合同》,约定知行公司(供方)根据强大公司(需方)提供的具体产品图纸、技术要求开发1.4KW转子、定子冲片单冲模具,模具必须达到双方确认的图纸要求。模具开发总价为(略)元,强大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模具开发完成,样板检验合格后3天内支付60%的开发费用,剩余10%模具开发费用在样品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知行公司承诺于2003年6月27日前完成模具的开发工作,如知行公司未能按协议时间完成模具的开发工作,强大公司有权单方取消协议。模具的所有权属于强大公司,但在使用期内由知行公司使用。签约后,强大公司向知行公司预付了加工费5000元。同年6月27日,知行公司依约将模具做好,分别于X年X月X日生产了1.4KW转子、定子各12个交强大公司及于同年7月2日以生产1.4KW转子、定子各26个交付强大公司。强大公司收取以模具生产出的产品后,未能及时支付余下的加工款,致纠纷的发生。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由顺德市X镇强大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后补偿南海市知行机电发展有限公司3000元。之后双方不得就该模具开发合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10元,分别由南海市知行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和顺德市X镇强大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各承担410元。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周珊
代理审判员叶仲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钟焕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