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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解除遗赠关系纠纷案

时间:2000-11-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三亚民终字第133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三亚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55岁,汉族,三亚市X镇南新农场中学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又名张某流,女,53岁,汉族,三亚市海南南海石油三亚服务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三亚南方大酒店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丙,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系张某丙妻子。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因解除遗赠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上诉人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母亲符三女农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给被告张某丙,该遗书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都真实,并且遗书明确了受遗赠人应附义务的接受遗赠,符三女农去世后,被告为其奉香炉、守灵与二原告共同为符三女农修建坟墓,并迁建符三女农的祖宗先人坟墓等遗赠所附的义务。被告已接受遗赠的财产,并使用该遗赠财产十五年。原告以被告不完全尽责履行遗赠所附义务为由,要求判决被告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不服上诉称:1995年,被上诉人张某丙在未和我俩商量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搬到自建的房屋居住,以此不再料理继承祖宗香火和坟墓祭扫的事情,逢年过节都是我俩姐妹从三亚回去供奉先人,为照看房屋及料理先人香火,我们让他人来居住该屋,被上诉人却不予同意。一审法院违背风俗人情,支持背信弃义之人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张某丙辩称:我对被上诉人之母亲符三女农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且本人自符三女农去世后一直居住该屋直至1996年搬出另居,同时我也一如既往供奉先人,料理香火,并无变化。上诉人以本人不料理祖宗香火为由,挑起纠纷,其意欲完全占有争议房屋,要求剥夺本人已依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没有任何某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符三女农系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的母亲,因其无儿,两女儿又出嫁外地,无人照顾,其便于1984年请张氏族孙张某丙(被上诉人)过来照顾其日常生活,1985年8月11日符三女农请其女婿陈光中(系张某乙丈夫)代笔立下遗嘱,将其房屋厅堂西面的整个房间遗赠给张某丙,后堂东面的整个房间和小仓房给女儿张某甲、张某乙共有。厅堂和厨房、前廊、天井空地均为三人共有,后张某丙提出厅堂西面的房间系土改时分给保平村人陈传诗,后陈传诗转赠给张某甲、张某乙二人的,不是符三女农的财产。为此,符三女农又在遗嘱书上作了更改,将西面房间和东面房间调换,其意即将厅堂东面整个房间遗赠给张某丙,遗嘱还约定符三女农的后事由他们三人共同办理;祖宗先人的坟墓祭扫及修建主要由张某丙料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均在遗书上签名表示同意,张某甲的丈夫何某藩、见证人符先勇都签了字。1985年11月24日保平乡人民政府也在该遗嘱上盖章证实。1985年农历11月15日符三女农去世。后事由张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共同主持办理。张某丙还参与迁移修建符三女农祖宗先人的坟墓。张某丙一家逢年过节均给符三女农及祖宗先人供奉香火,祭扫坟墓。1996年张某丙从争执的房屋搬到其新建的房屋居住。从1996年至1999年除出一次没有搞清明外,张某丙都按当地农村风俗按时烧香拜佛、祭坟。

以上事实有一审卷宗证据材料,二审庭审笔录佐证,具有证据效力,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符三女农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给被上诉人张某丙,并付有一定的义务,该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遗赠应认定有效。且张某丙对符三女农也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在符三女农去世后,张某丙为其奉香炉、守灵,与二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为祖宗先人迁建坟墓,直至1996年搬出新居后,逢年过节仍还按当地习俗为符三女农及祖宗先人供奉香火、祭扫坟墓。张某丙已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符三女农遗赠的房屋已合法取得;张某丙合法取得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时隔十五年后,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以张某丙近几年来不完全尽责为符三女农及先人供奉香火、祭扫祖坟为由,要求收回遗赠房屋,却提供不出张某丙未尽到义务的证据。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恒

审判员马强

代理审判员陈太洪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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