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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强奸案

时间:2006-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8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甲(自报名),男,1983年12月20日,汉族,出生地湖南省祁阳县,文化程度高中,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12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谢某乙,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甲犯强奸罪一案,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2006)天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12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将被害人刘某(17岁)带至本市天河区黄某大道中X号603房的宿舍,不顾被害人反对,反锁大门强行将被害人留宿。之后,被告人谢某甲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害人强烈反抗受伤。次日下午,被害人才在同学陪同下离开。同年12月14日晚上,被害人刘某报警,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谢某甲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属轻微伤,且处女膜呈新鲜完全性破裂。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华南师范英语教育开放学院一年级学生,与谢某甲是老乡。2005年11月份开始,两人开始交往,谢某甲经常强行对其亲吻、拥抱、抚摸乳房,其反抗,叫谢某要碰其。其曾与谢某甲一起出去玩耽误了时间,与谢某女同事住了一晚。11月底,其与谢某住一房,因其拒绝而没有发生性关系。12月10日晚,谢某甲约其一起吃饭,谢某甲不让其回校,将其骗到住处后把门反锁。23时,谢某甲说已经过了时间回不了宿舍了,她很生气,拿玻璃割手背威胁要回宿舍,双方发生争吵。次日凌晨1时许,谢某甲强行脱光其衣服要求发生性行为,其拒绝了。凌晨6时许,谢某甲又要求发生关系,其不愿意,谢某住其,用手指插其阴道,之后抱着其睡着了。9时许,谢某甲压在她身上,恐吓要先奸后杀并掐她脖子,将阴茎插入她肛门并射精。1l时许,谢某甲又强行将阴茎插入她阴道,其反抗,后觉得痛就哭起来并发觉阴部出血染红了床单,其到洗手间冲洗并晕倒在洗手间。当其醒来时,谢某甲的同事回来,男同事发现自己床单上有血很生气,谢某甲马上将床单拆下来清洗。13时许,其打电话让同学黄某丙拿卫生巾和衣服过来接其。黄某丙过来后,其告诉黄某己被强奸的经过,黄某丙建议其报警,之后还打电话把事情告诉了同学侯某某。其害怕谢某甲报复和逃跑,所以在与家人商量后才去报案。其手背有割痕,右肩有被谢某甲压过的痕迹。事后,谢某甲发信息来承认强迫了其。

2、证人黄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2月11日15时许,刘某打电话让她拿衣服和卫生巾到谢某甲的宿舍。其去到后看见刘某躺在床上,很累、很虚弱的样子,手背有划痕流血,刘某说被谢某甲强奸了,阴道流血,还差点晕过去。其在谢某甲的宿舍打电话给同学侯某某告知了刘某被强奸的情况。回到学校在宿舍后,刘某说谢某甲不让其离开,其用东西划破手背来要挟,但谢某直威胁要和刘某发生性关系,第二天早上强奸了刘某。刘某怕被父母知道,也怕谢某甲会报复,所以没有及时报警。后来刘某在表姐陪同下报了警。事发前一个月左右,刘某与谢某甲来往,刘某说不喜欢谢某甲。有一天刘某跟谢某甲出去没有回来,第二天刘某说谢某与她发生性关系,因她反抗而没有得逞,但谢某了刘某的乳房和阴道。其提醒刘某要注意,但刘某说已经警告过谢某甲了,且双方是邻居,应该没事的。刘某很单纯,很多事情都不懂,像小女孩一样。案发后,刘某情绪低落,脸色苍白,说话没有力气,精神状态较差。谢某甲还发信息给刘某,内容大概是“强迫了你,对不起,但要我出钱修补处女膜,我不愿意”之类的话。

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1日16时许,其接到刘某电话称被谢某甲强奸了。当晚其回到宿舍,看见刘某很伤心,脸色苍白,很虚弱的样子。刘某说被谢某甲反锁在房间内,强迫发生关系,她反抗,又以划伤自己手腕威胁,但第二天上午还是被强奸了,谢某甲还说要先奸后杀。其怕名声不好,父母担心,就一直不敢报警。12月14日晚上,谢某甲发信息给刘某,内容是说其强迫了刘某,对不起刘某。并证实谢某甲在追求刘某,但刘某不喜欢谢某甲。刘某很单纯,像个小女孩一样,对很多事都不懂。案发后,刘某情绪低落,无心上课,不想说话,显得很烦躁。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2月11日中午11时许,其与同事夏某某回到宿舍,发现房门是反锁的,用钥匙逆时针转了两圈才打开,洗手间有水声,因为谢某甲说过要带朋友回来睡觉,怕干扰他们,就进了夏某某房间里。谢某甲从洗手间出来后,其回到自己的房间,摸到被子上有血,其很生气,谢某甲连说对不起,但没说血是怎么回事,谢某甲说要把朋友从洗手间里抱出来,其就进了夏某某的房间。其没有见到谢某甲的朋友,但看到床单上有血迹,估计是名女子。

5、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宿舍是两房一厅,其住一间房,徐某某和谢某甲住一房间。2005年12月11日11时许,她和徐某某回到宿舍,徐某某用钥匙扭了两圈后打开铁门,即铁门是被反锁的,听到洗手间有人洗澡,后谢某甲从洗手间出来说刘某在里面,还说将徐某某的床单弄脏了,徐某某回房后过来说其床上有血迹。其离开宿舍时看到刘某盖着被子坐在床上。谢某甲说刘某是他女朋友,刘某以前曾在宿舍与其睡了一晚。在外一起吃饭时,谢某甲曾抱过刘某,但被刘某甩开。

6、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穗公天刑(技法)[2005]字X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证实:刘某右肩部皮下出血,左手背部浅划痕,体表软组织损伤受暴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处女膜呈新鲜完全性破裂。

7、被害人刘某手机短信内容照片及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实时清单查询资料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手机号码为(略))与被害人刘某(手机号码为(略))之间曾就双方发生性关系之事有多次短信发送。刘某发给谢某甲的短信内容是“是你强迫的”、“你为什么那天晚上要强迫我”、“反正你这次伤害我了,你应该赔偿”、“那好啊,我们只有法庭上见了”、“这叫委我做事吗还不是你害的!你应该赔偿”;谢某甲发给刘某的信息内容是“其实这几天我都在想,觉得对不起你,但事情都已发生了,我说过会对你负责的,但不是去修什么,这让我心里很难受,其它的方面我会满足你”。上述短信息内容,经被害人刘某确认无误。

8、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经被害人刘某辨认,指认是被强奸的现场。

9、公安人员从证人徐某某处提取带血床单一床,经被害人刘某辨认,指认床单上的血迹是其被谢某甲强奸后所留的。

10、《接警经过》证实:2005年12月14日2l时许,刘某到派出所报案,报案称两天前被谢某甲强奸,并带公安人员抓获谢某甲。

11、被害人刘某的身份证及户籍资料,证实案发时刘某未满十八周岁。

12、被告人谢某甲否认与被害人刘某发生过性关系。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宣判后,谢某甲上诉提出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没有使用暴力强奸被害人。

其辩护人提出大辩护意见是:认定谢某甲强奸的证据不足;原判量刑畸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谢某甲使用暴力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谢某甲提出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及辩护人提出认定谢某甲强奸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证实谢某甲使用暴力强奸被害人刘某的直接证据只有刘某的陈述,但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体表有伤痕,处女膜呈新鲜完全性破裂,印证了被害人刘某关于谢某甲使用暴力对其强奸的陈述;证人徐某某、夏某某证实谢某甲反锁房门与被害人在同一房间里,徐某某的床单上有新鲜血迹,印证了被害人刘某关于被强奸后流血的情节;证人黄某丁、侯某某证实案发当天就听被害人刘某说被谢某甲强奸,其二人看到刘某身上有瘀痕,同样印证了被害人刘某关于被强奸的陈述;谢某甲在发给被害人刘某的短信息里也承认自己对不起被害人。因此,被害人刘某指证谢某甲对其实施强奸的陈述有大量的证据予以印证,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本院予以采信。谢某甲及其辩护人上述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畸重的意见,经查,原判在量刑幅度内对上诉人谢某甲进行处罚,并无不当。辩护人该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敏

代理审判员江锦权

代理审判员刘建党

二00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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