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甲金都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办事处经理。
被告海口中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告海南中基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天皇大厦4F/A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怀东,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诉海口中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中基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于200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下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确认欠原告本息4473万元人民币,并愿意连同其他所欠原告的债务一道以北京“鸿华大厦项目”中的投资权益以及其他资产作抵偿。第三人鸿联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作为“鸿华大厦”的合作投资方,同意原告接管被告方的投资权益而成为新的投资人,投资权益之比例按目前双方实际投资到位额确定,同时积极配合被告方办理好有关变更手续,并与原告继续合作,以新的合作方式完成项目投资建设。该协议内容合法,经三方签字盖章已生效。故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明确,纠纷已得到实际解决,原告为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诉讼保全费(略)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负担。
审判长沈斌
审判员林宁波
人民陪审员苏大谟
二OOO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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