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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新乡市电线厂、新乡市牧野区北干道办事处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电线厂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乡市牧野区北干道办事处。

王某某与新乡市电线厂、新乡市牧野区北干道办事处侵权纠纷一案,王某某于1997年1月22日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乡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9日作出(199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王某某、新乡市电线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1997年8月13日本院以(1997)新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还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199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新乡市电线厂、北干道办事处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的(199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三上诉人预交的二审诉讼费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夏智勇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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