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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环星照明电器总厂与佛山市石湾区群雄气体经销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3-09-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55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环星照明电器总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叶贵明,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石湾区群雄气体经销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石梁某兴公司南边铺位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春、伍某,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环星照明电器总厂(以下称环星厂)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环星厂于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环星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环星照明电器总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佛山市环星照明电器总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罗耀

二○○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梁某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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