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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国信达计算机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与王某某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8-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5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国信达计算机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之八长城大厦1123房。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马章凯,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彭志,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X巷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国信达计算机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关于国信达互联网语音动画聊天室(系统)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国信达计算机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国信达计算机网络通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国信达计算机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5元(已减半计)由原告广州国信达计算机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建成

审判员林幼吟

审判员李胜

二OO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黄秀清

书记员陆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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