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与佛山市石湾区陶瓷一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7-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2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志刚,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石湾区陶瓷一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招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何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罗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4日询问了上诉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志刚,被上诉人佛山市石湾区陶瓷一厂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某、何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自1985年4月起,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双方所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从2000年5月到2001年5月止,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仍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自2000年起,被告因亏损严重,拖欠原告工资及社保费和各项费用,包括原告在内的职工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原告的工资和社保费。被告在2002年年初将所欠员工的2002年1至4月的工资奖金全部清发。2002年4月28日原告因被告调整其工作岗位而书面向被告申请辞职,被告亦同意了原告的辞职申请。原告离开被告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87元。原、被告就经济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遂于2002年5月8日向佛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略)元,要求被告承担仲裁费用。原告于2002年8月5日补充请求,鉴于被告长期拖欠工资,要求被告另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002年8月9日,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仲裁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原告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仍为被告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受法律的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1年11月份工资900元,并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225元,因拖欠劳动报酬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而原告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未提出此项请求,且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与原告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属可分的两部分故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中的经济补偿金部分,因被告是在履行事实劳动关系中主动向被告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而经济补偿金只有在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予以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中的仲裁费及诉讼费用部份,因原告的以上两项请求均未获支持,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参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罗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表现在:1、原审对被上诉人长期无故拖欠上诉人等劳动者工资、社会养老保险费,严重违反劳动法的事实视而不见。从上诉人的工资发放存折、被上诉人的工资发放记录、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劳监理字第(010)号《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佛山市劳动监察大队X号《举报劳动违法案件告知书》等材料,均可证明被上诉人曾拖欠上诉人等525名员工2001年4月至9月的工资及欠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581名员工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此后,被上诉人又拖欠上诉人等大部分员工2001年11月份工资、2002年1月至3月份的工资。2001年12月份工资拖欠至2002年3月13日才发放。至于其它月份工资,直至上诉人等102人于2002年4月到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后,被上诉人才分别2002年4、5月份支付2001年1月至3月份的工资,2002年4月30日才支付5月份的工资。2001年11月份的工资到2002年12月28日才支付。至今被上诉人仍拖欠上诉人十个多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被上诉人长期拖欠上诉人的工资,且未经本单位工会同意,因此,其行为构成无故拖欠工资。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了拖欠工资的事实,但原审却对此视而不见。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225元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是错误的。事实上,上诉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就已提出了这一仲裁请求,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部份也查明了这一点。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无故拖欠上诉人工资及生活费,致使上诉人的生活无以为继,上诉人被迫于2002年4月28日向被上诉人申请辞职。上诉人提交辞职书的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五)项的相关规定。三、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被上诉人长期无故拖欠上诉人工资、低于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所致。四、劳动合同期满后,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上诉人仍留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被上诉人对此亦没有表示异议,这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存续,也不免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五、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后,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佛山市劳动局佛市劳薪字(1997)第X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被上诉人仍应向上诉人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据此请求:1、撤销原判;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略)元;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5元;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仲裁费200元及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佛山市石湾陶瓷一厂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下列新证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2003]X号文,证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不补偿生活补助费。

上诉后,经审查,上诉人认为原审遗漏认定了被上诉人长期拖欠上诉人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此外,原审认定上诉人提出的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经劳动仲裁错误,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所提交的新证据,经双方辩证,质证,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适用《关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且其提交的是政府文件是地方性的文件,效力不及上述解释。本院认为,该文件是广东省政府下发的文件,本院予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长期拖欠上诉人月薪及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有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理决定书、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等书证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依《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辞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时间为17年,其申请辞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87元,故此,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数额(略)元。上诉人在仲裁期间已提出了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01年11月份工资及拖欠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以该项请求未经仲裁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虽然被上诉人在诉讼期间补发了上诉人2001年11月份的工资,但该款已迟延了大约一年的时间才予发放,且不具备可迟延付薪的法定情形,故被上诉人应依法向上诉人支付无故拖欠2001年11月份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25元(900元×25%)。原审以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经济补偿诉请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佛山市石湾陶瓷一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罗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略)元、拖欠2001年11月份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5元。逾期给付,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仲裁费2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共300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70元,被上诉人佛山市石湾陶瓷一厂有限公司负担2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恩敏

代理审判员杨卫芳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