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时间:2003-07-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刑终字第4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南海市南庄科卫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01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于2000年6月至11月,利用其任职总工程师的职务便利,侵占南海市X镇科卫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卫公司)的资金(略)元、挪用公司资金(略)元。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科卫公司董事长廖某宝、总经理廖某勤、出纳陆某明、仓管员谈某英的证言、证人邝某某、岳某某的证言、科卫公司的有关财务帐目单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以其是公司股东之一,向公司支取的经费均用于公司业务为由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科卫公司是2000年5月2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陈某某任公司总工程师。同年6月2日,上诉人陈某某以双遥控报警器研制生产费的名义,向公司支取人民币25万元。至月底,上诉人陈某某以人民币(略)元向广东省中山市育兴公司(以下简称育兴公司)购回HG-02家庭防盗器等产品一批,却向公司报称花费人民币(略)元,从而将人民币(略)据为己有。随后,上诉人陈某某以人民币(略)元购回遥控器等零件一批,并支付质量认证费用人民币4000元,余款(略)元挪作私用。

同年7月13日,上诉人陈某某以汽车防盗系统开发费的名义,向公司支取人民币6.5万元,后将该款挪作私用。

同年10月30日,上诉人陈某某以订购电脑芯片为由向公司支取人民币64.5万元。次日,上诉人陈某某以人民币46.5万元向育兴公司购回HG-02电脑芯片1万套,却向公司报称花费人民币64.5万元,从而将18万元据为己有。

同年11月,上诉人陈某某以购买电脑为名,先后两次向公司共支取人民币5万元。数日后,上诉人陈某某仅用其中的人民币(略)元购买了电子记事簿、台式电脑各1台,余款人民币(略)元挪作私用。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某共侵占科卫公司资金(略)元,挪用公司资金(略)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科卫公司董事长廖某宝的陈某,报称上诉人陈某某以开发、采购为名支取经费,侵占公司资金;2、科卫公司总经理廖某勤的陈某,证实上诉人陈某某以从美国订购电脑芯片为名在公司支取64.5元,后带回公司1万套芯片;育兴公司经理邝某某的证言和该公司出具的购买产品的书证,证实上述芯片由陈某某购自育兴公司,总价46.5万元;3、科卫公司出纳陆某明的证言及上诉人陈某某在公司支取款项的书证,证实陈某某以研制、生产、采购元件等名义在公司支取经费的情况;4、科卫公司仓管员谈某英的证言及“进仓单”等书证,证实上诉人陈某某购回的电子零件按陈某报的总购买价为97.276万元;5、育兴公司经理邝某某的证言及该公司提供的书证,证实上诉人陈某某先后3次以科卫公司的名义向该公司购买产品的情况;6、证人岳某某的证言及购房书证,证实南海区X街道办事处中南花园华杨居1座401房的部分房款由上诉人陈某某支付;7、科卫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科卫公司是2000年5月24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8、科卫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诉人是公司聘用的工程师,负责产品开发研制和所需物品采购;9、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其多次供认采取虚报采购物品价格的手段侵占公司资金和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侵占和挪用的资金用于购房和平时花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采购物品价格的手段,将本单位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资金数额巨大;陈某某还将科卫公司的项目研制、开发经费挪作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不归还,其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科卫公司有关人员的证言及公司证明、工资表均证实,上诉人陈某某是公司职员,并非股东之一,其声称身为股东,将从公司支取的资金用于食堂或发放职员工资等用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陈某某是科卫公司聘用的总工程师,其履行职责研制、开发新产品,已从公司支付的工资中领取报酬,也就是说,陈某某从公司支取的研发经费,理应全部用于公司项目开发的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和获得其他协助等方面,陈某某多次供述将部分研发经费侵占或挪用,在一审庭审和上诉期间其又否认侵占、挪用部分经费,辩解是用于工作用途,但科卫公司的帐目反映陈某某并未将全部费用用于公司业务,陈某某本人也不能提供可证实其辩解理由的证据。因此,陈某某所称已将自公司支取的经费全数用于公司业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某侵占公司资金(略)元有误,应纠正为(略)元,认定的其它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选才

审判员奉芳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敏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