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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诉陈某等法定继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欧阳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王某与丈夫刘某(1993年2月去世)生前共生育子女三人,即刘某、刘某、刘某。刘某于1982年5月与被告陈某登记结婚(陈某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陈某系陈某与前妻所生之女。刘某于2009年5月2日报死亡,王某于2009年5月4日报死亡,生前均未留遗嘱。2009年6月2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陈某所有,上海市X路X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陈某所有;

二、被告陈某、陈某给付原告刘某、刘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2010年6月17日之前给付15万元,余款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完毕);

三、在被告陈某、陈某付款完毕之日,原告刘某、刘某协助被告陈某、陈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07元由原告刘某、刘某共同承担人民币2753.5元,被告陈某、陈某共同承担人民币2753.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黎金娣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刘某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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