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市松江区X镇路X弄X号台球城店长,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县X街。因本案于2010年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申求实,上海申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市松江区X镇路X弄X号台球城经理,住福建省连江县X镇X村。因本案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穆某某,上海申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市松江区X镇路X弄X号台球城副组长,住重庆市X街。因本案于2010年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市松江区X镇路X弄X号台球城副组长,住江苏省睢宁县X镇。因本案于2010年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市松江区X镇路X弄X号台球城实习干部,住河南省西平县X乡。因本案于2010年1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高某、唐某、杨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金玉明,上列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申求实、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高某、唐某、杨某、张某先后在他人雇佣下,在本区X镇路X弄X号台球城设置隐蔽场所,提供赌博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牟利。

201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从上述地址查获正在使用中的“疯狂斗地主”等赌博机18台,另在库房内查获赌博机13台,并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杨某、张某。

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上列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毕某、刘某某、帅某、刘某、张某、张某某、赵某、盛某的陈述,清点记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账簿,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高某、唐某、杨某、张某在他人雇佣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上列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10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张士雄

书记员蒋冬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开设 某某 赌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