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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原告:高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25日。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7日。

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蒋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杨某某好吃懒做,没事找事,一生气张口骂人拳打脚踢。对女儿的吃穿不管不问。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等,原告的财产归原告。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和原告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没有打骂原告。原告提出离婚并不是她的真实意思,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根据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4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4月11日婚生一女孩杨某某,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并未就其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提供证据证实,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建波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贾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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