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孙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与被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女,47岁。

原告胡某甲,男,23岁。

原告胡某乙,男,22岁。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志勇、李保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晋宇、高某,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诉被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志勇、李保良,被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孙某某与胡某恕系夫妻关系,胡某甲和胡某乙系胡某恕的两个儿子。2004年11月14日下午,胡某恕在被告的郑州市外国语学校工地施工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11月2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09)X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胡某恕所受伤害为“视同工伤”。2009年12月21日,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2010年1月18日,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郑劳仲裁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x.2元。原告认为该裁决内容有误,该裁决书中计算依据是2003年度的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就是工伤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的,原告认为该计算依据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事故发生在2004年11月14日,到今天已经过去了五年还要多,五年来,被告拒不支付该项赔偿款,给原告造成了很多的困难和不便。况且五年来,工资水平也在逐年调整,如果还按事故发生时的标准来赔偿,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元、供养亲属抚恤金x元,共计x元。

被告辩称,仲裁裁决书计算标准是正确的,应该维持,应当按照2003年标准计算,应该按照事故发生上一年度标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胡某恕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工伤认定书,证明胡某恕所受伤害被认定为“视为工伤”;

3、村委会证明3份,证明胡某志、王思英是胡某恕的被抚养人,被告应予支付抚恤金及支付的年限;

4、孙某某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5、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胡某恕家庭成员,进一步说明被告应予支付抚恤金及抚恤年限;

6、仲裁裁决书,证明案件经过仲裁,符合起诉条件。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告孙某某与死者胡某恕系夫妻关系,原告胡某乙、胡某甲与胡某恕系父子关系。2004年11月14日,胡某恕在被告承建的郑州市外国语学校工地施工时突发疾病死亡。2009年7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郑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胡某恕与被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7月28日,原告孙某某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2009年10月20日受理后,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了豫(郑)工伤认字(2009)X号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结论为: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职工胡某恕所受伤害确定为视同工伤。三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元、供养亲属抚恤金x元。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郑劳仲裁字(2009)第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为三原告支付胡某恕的丧葬补助金617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2元、胡某恕供养亲属抚恤金x元。三原告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元、供养亲属抚恤金x元,共计x元。

另查明,被告未为胡某恕参加工伤保险。胡某恕的儿子胡某甲生于1987年3月26日、胡某乙生于1988年5月12日,胡某恕的父亲胡某志于2006年5月死亡,母亲王思英于2006年8月死亡。2003年度郑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x元/年。

本院认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某女、外孙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待遇:“年满18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某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胡某恕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在被告未为胡某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三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恕死亡次月起至二人年满18周岁止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还应当支付胡某恕父母胡某志、王思英死亡前应当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胡某恕死亡前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即郑州市2003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为6172元(12344元÷12月×6个月617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胡某恕死亡前上一年度即郑州市2003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54个月为x元(x元÷12月×54个月x元)。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胡某恕生前的工资证据,但原告在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时自述胡某恕在被告处工作大约一个月,工资标准1200元/月,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本院对胡某恕月工资1200元予以认可。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胡某恕生前工资1200元/月的标准计算,分别为:胡某甲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共四个月480元(1200元×10%×4个月480元),胡某乙2004年12月至2006年5月共18个月6480元(1200元×30%×18个月6480元),胡某志2004年12月至2006年5月共18个月6480元(1200元×30%×18个月6480元),王思英2004年12月至2006年8月共21个月7560元(1200元×30%×21个月7560元)。原告要求按现在的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广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原告丧葬补助金617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x元、胡某甲供养亲属抚恤金480元、胡某乙供养亲属抚恤金6480元、胡某志供养亲属抚恤金6480元、王思英供养亲属抚恤金7560元,共计x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淑红

审判员李爱华

审判员周志恒

二O一O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莫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