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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犯抢劫罪(未遂)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抢劫罪(未遂),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杨XX、杨XX、邵X(已判刑)、党XX(已死亡)在本市X街“世纪缘”网吧预谋后,携带两把钢管刀乘出租车到市区鹰城广场附近伺机抢劫,到鹰城广场后,五人商量由杨XX、邵X一起,牛某某、杨XX、党XX一起,两组人各持一把刀分头寻找抢劫目标,两组人因未找到抢劫对象,均抢劫未果。至8月10日凌晨2时许牛某某、党XX在鹰城广场附近持刀对一男子抢劫,因被害人反抗被该男子持刀扎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鉴定:牛某某伤情为重伤。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急救中心出诊记录、协查通告、作案工具来源及下落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未遂),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未遂)的事实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未遂)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案打斗起因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有可能是对方争强好胜,主动找事,用自己带的刀将被告人扎伤,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预备);如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被告人牛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且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被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具有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对被告人牛某某处于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拘役5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9日晚1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伙同杨XX、杨XX、邵X(已判刑)、党XX(已死亡)在本市X街“世纪缘”网吧预谋后,携带两把钢管刀乘出租车到市区鹰城广场附近伺机抢劫,到鹰城广场后,五人商量由杨XX、邵X一起,牛某某、杨XX、党XX一起,两组人各持一把刀分头寻找抢劫目标,至8月10日凌晨2时许牛某某、党XX在鹰城广场附近持刀对一男子抢劫,因被害人反抗被该男子持刀扎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物证鉴定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党XX系被他人刺破左肺舌叶动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牛某某伤情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牛某某供述:2009年8月7日晚上我自己在“世纪缘”网吧上网,后来就睡网吧里了。2009年8月8日晚我和党XX、“老表”、“四儿”、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孩,我们在步行街、凯撒广场转悠了一会儿,凌晨我打的到“三毛洗浴广场”睡的。

2009年8月9日晚上我和党XX、杨XX一开始是在新新街“世纪缘”网吧上网,后来觉得没意思,我们就一块来市里王庄找我朋友马鹏一块喝酒。我们到市里没找到马鹏就自己买了两瓶啤酒,我和党XX一人一瓶喝了,后来有点晕就躺在鹰城广场西南角的长凳子上睡了,我迷迷糊糊听到党XX叫我,我就被一个人捅了三刀。

2、证人杨XX供述:2009年8月X号晚上,我们还是在新新街“世纪缘网吧”集合,大概晚上九点左右,我、牛某某、党XX、杨XX、邵X坐出租车直接到鹰城广场准备弄事情(指抢劫)。到鹰城广场后我们发现太早了,人太多了,我们就一直坐在广场上玩等时间。到11点多时,我们商量着抢园林路上昨晚上踩点的小卖部,可是后来怕进人家店里抢把事弄大了,就没有抢小卖部。就想着开始在寻找目标抢,因为我们在一块五个年轻男孩太显眼,我提议分开寻找目标弄事(抢劫),我和邵X一块拿一把刀;杨XX、牛某某、党XX一块拿一把刀,商量着一个小时之后在鹰城广场西南角处的长青路上集合。我和邵X就顺着长青路、园林路、光明路、联盟路、沿河路、到文化宫南门、后又转到体育路、建设路、中兴路、曙光街、湛北路、李庄又回到鹰城广场,一路上也没有遇到合适的目标。我们回到鹰城广场见到牛某某、杨XX和党XX时大概就是X号凌晨1点左右了,我见牛某某、杨XX和党XX他们三人还喝酒了。我问他们怎么喝酒了,党XX和牛某某给我和邵X说:刚才遇住个点子(意思是被抢的合适目标),党XX在前面拿着刀,牛某某在后面跟着,可是杨XX离的远好像比较害怕没有弄成事(抢劫成)。比较生气,所以喝的酒。后来,我们又商量着,由杨XX、牛某某、党XX他们三人到鹰城广场中间寻找目标,我和邵X在广场西边的长青路上等着,遇见目标后,牛某某大声吹口哨后我和邵X在一块去弄事(抢劫)。他们去广场中间后,我和邵X发现有人在广场巡逻,我们就又跟了过去,看到牛某某、党XX和杨XX在鹰城广场中间的花坛上说话。我和邵X就到广场后面的假山上寻找目标了。过了有半个小时,我和邵X在假山上也没有遇住事,就回到广场中间的花坛处可是没有看到他们三个人,我就大声喊他们,结果也没有人,当时我和邵X还以为他们弄事去了,就坐在那里等他们。到凌晨三点左右,我和邵X看见杨XX在建设路上被警察带走了,我和邵X就打出租车回新新街“世纪缘网吧”了。

党XX拿的一把钢管式长刀,抽出来有五十多公分长;杨XX拿的一把管式短刀刀有二、三十公分长。出来带着时一般是由党XX和杨XX带的刀的,不过在分开寻找目标时有时这个拿着,有时那个拿着。中间我和邵X一块时由邵X拿着或者我拿着,牛某某他们一块时也是这样。

3、证人杨XX供述:2009年8月9日晚上,我在网吧睡觉,刚睡醒,迷迷糊糊听到牛某某他们在那说话,又听到他们说等邵X来了再说。到晚上9点多,邵X来了,我当时到门口站了不到一分钟,听到他们四人在商量去市区抢劫的事,然后我就进网吧坐在吧台听歌。到晚上10点多,我就跟牛某某、党XX、杨XX、邵X四人从网吧出来,当时牛某某从网吧拿出两把钢管刀,我们五人坐车到润泽园东边路南公交站牌下车。我们五人步行到鹰城广场中间一个花坛处。杨XX和邵X对我们说:“一会儿看王庄后面那条路的人,像有钱的人,就直接上前用刀架他们脖子上问他们要钱,要完钱之后就跑。跑一段路之后,先坐车到建西,再打出租车回新新街。然后我们到王庄南边那条路边,等合适的抢劫对象,一直到晚上11点40分,当时好像是杨XX提议说在这抢不成,还不如去转转。杨XX跟邵X商量一下,就让杨XX和邵X一块,带一把钢管刀,我跟着牛某某、党XX一块,党XX带一把刀。走到三毛洗浴前面那条路与王庄南边那条路交叉口西边的时候,党XX把钢管刀给牛某某了,这时候从西边过来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牛某某对我们说:“就抢他们吧”。我们三个继续往前走,走到那两女一男的(当时他们往东走)后面,我继续向西走,一扭头,发现牛某某和党XX已经把刀拿出来了,向我摆手,让我回到东边来,我当时离的远,就没有过去,他们就把刀收起来,走到我身边,牛某某让我坐那等杨XX。我坐那等很长时间,党XX过来喊我去喝酒了。喝完酒我们就出来了,走到鹰城广场南边一个卖桃地方,牛某某因为想吃桃跟卖桃的人吵了起来,邵X在李庄菜市场口出来,喊了满仓一声,就和杨XX向东走过来,他们也没有抢到钱,我们就坐那歇,最后把牛某某喊回来,说了会话,牛某某让党XX去看看刚才喝酒那两男两女走没(意思就是抢那四个),党XX走到广场中间的时候,喊了满仓一声,我就和牛某某一起过去了。他俩坐那说话,我看着没事就去找邵X和杨XX了,当时估计是2009年8月10日凌晨2点左右。我没有找到邵X和杨XX,接着我听见鹰城广场中间不知道是谁大声“啊”了一声,我离牛某某和党XX很远,我以为他们在闹着玩,就继续找邵X和杨XX,没有找到他们,我就去找牛某某和党XX了。最后我看到牛某某用右手捂着左侧腹部和党XX一块向建设路方向跑,他们俩一个人拿着刀一个人拿着刀鞘。他们后面跟着一个人也拿着一把刀追了他们俩有几米就停下来了,站在那儿开始喊:“还有谁,出来,我既然敢来就是有备而来的,你们俩再多喝两杯今晚叫你们死到这儿。”我听着这个人的口音不像是平顶山的,是带地方口音的普通话,是哪儿的口音我听不出来。我站在那儿也没敢动,我看到那个人转身向北走了,我就走着向南去找牛某某和党XX,我看到党XX在建设路上往西跑,跑到鹰场广场西边路口旁边的公交站牌时,一头栽在了地上,牛某某左手捂着左侧腹部,坐在党XX倒下的路边上,右手掏出手机在打电话,我走到他们身边的时候,发现他们受伤了,牛某某说:“你看看他伤的怎么样了”我看了看党XX面朝上躺在地上,右手捂着左侧腹部,地上流了一大摊血,我说:“你怎么样”党XX没吭声,我对牛某某说:“他伤的不轻。”牛某某把手机递给我说:“你赶快打120。”我接过手机,给120打了一个电话。然后我坐在路边,过了五六分钟,二院的救护车过去了,拉上牛某某和党XX,我跟着去了二院。到医院以后,我又用牛某某的手机打了110,过了一会儿,光明路派出所的人去了医院。

4、证人邵X供述:2009年8月9日晚上8点左右,我、四儿(名叫智勇姓啥不知道)、党XX、小宇、满仓一起在新新街世纪缘网吧门口,因我们没有钱花,我们都提议说扎点子。(我们说的扎点子是看谁有钱,打后向人家要钱,要是没有钱的话就算了)。我们五个人坐出租车到鹰城广场南边下车,我们从新新街出发的时候,带了两把刀,高展、小雨各拿一把。我们到鹰城广场喷泉处,我们人多显眼,我和四儿提议分开,说好一个小时后在鹰城广场见面,我和四儿一块往东,另外三人一块往西。我俩和他们分开时,我把小雨拿的那把刀要过来自己拿着。我和四儿往东到光明路,又从光明路X路,路上没有合适的目标,我俩又沿原路返回到鹰城广场。我和四儿到鹰城广场的时候是凌晨1点左右,在鹰城广场中间挨着建设路的花坛边上看见高展、小宇、满仓三个人和一个卖瓜的在说话,我俩过去坐在北边的长木凳子上,高展也过去坐在我俩旁边,我见高展脸红就问他是不是喝酒了,他说喝了,我又问他在哪喝的酒,他指指三毛那边,我又问他喝多少,他说喝一瓶半啤酒,满仓喝了四五瓶啤酒,小雨喝了一瓶啤酒,后高展说满仓找人家事吃人家的桃不给人家钱,我和四儿叫高展把满仓喊过来,喊过来后满仓问我捋住人没有,我说没有,我问满仓捋住人没有,满仓说捋住了,但是因为小雨离捋住的一男两女距离太远,所以就没有下手。后来他仨说去我们做的凳子后面的喷泉那再捋捋,于是小雨就把我那把刀拿走了。满仓说他们仨要是捋住人就给我和四儿吹口哨,然后让我们过去。我说好。然后他们就从凳子那往北走,这是从西边过来一个穿着类似警察服装的人从我们旁边走过,那个人一直在看满仓他们三个,看后他就往东边走了。我和四儿看见后想着怕他仨有啥事,就也往北边喷泉那走,走到喷泉南边看见他仨一个在凳子上躺着,另外两个坐那说话。我看着他仨没事,我俩就继续往北走,走到三毛对面的假山那面对着三毛温泉广场坐在草地上等他仨吹哨。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我没有听到他仨吹口哨的声音,就下山去找他仨。我们去他仨坐的地方那找,还没有到地方我就看见凳子上已经没有人了。我和四儿就边吹哨边喊他仨。但是没有人回答。我和四儿就坐在喷泉南边的花坛上等。等了很长时间,从北边过来一个中年妇女,我问她现在几点了,她说三点了。等那个女的走后有不到十分钟的时间,我看见小雨在建设路北边那往西走,有两个警察在小雨前面走。我和四儿没敢喊小雨,看着小雨和那两个警察在建设路和三毛门前的那条路交叉口的地方坐上一辆警车沿建设路往东走了。我和四儿想着小雨被逮了,满仓和高展可能回矿上了,我和四儿就打的回五矿在世纪缘网吧等满仓和高展。一直等到2009年8月10日下午5点的时候,没有等到他俩,我就回家了,四儿还在网吧等他俩。到晚上8点多的时候,四儿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网吧,我就和我对象李XX一起去了网吧。到网吧我看见小雨也在那,我就问小雨昨晚上咋回事,小雨说:“昨天(2009年8月9日)高展和满仓挨了(就被打了)。”我说:“咋回事”小雨说:“昨天晚上我和高展、满仓他俩在喷泉南边凳子上坐了一会儿,就去找你俩,但是没找到,回来听见有人大声叫嚷,然后看见高展和满仓从里头往外跑出来,浑身是血。我见他俩时,离我有十米左右的地方有个人掂把刀,站在那儿大声说:‘还有谁不服气,出来兑(就是打)我!’我也不敢过去,这个人喊了一小会就走了,高展和满仓都往李庄方向跑,他俩跑到李庄菜市X路交叉口时,高展一头栽倒地上不动了,满仓也坐到地上捂着肚子,满仓就给他爸打电话,但是打了五个电话他爸都不接,后来又关机了,我把满仓的电话拿过来打了120,然后把他们送到医院,高展最少挨了四刀,满仓挨了一刀。”我就问:“在哪个医院回头我去看他们。”小雨说:“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然后我就和我对象回家了。

5、证人韩XX(别名“眼睛”、“姥婊”)证言:2009年8月10日凌晨4点多我在世纪缘网吧玩,杨XX让严XX来到网吧找我说让我给杨XX找点钱说是坐车没钱了,我从网吧出来见到杨XX和邵X在一辆出租车上坐着,我给了邵X10元钱,然后他们付完钱,下车了,我就问邵X:“咋就你俩回来了,小雨呢”邵X说:“杨XX被派出所带走了”我说:“牛某某、党XX在那里”邵X说:“不知道他们去哪了”,我就问他咋回事,他说8月X号晚上他和杨XX、牛某某、党XX还有杨XX一起去市区鹰城广场了,他和杨XX一起去一边滤点子(意思看看有没有抢劫对象),当他们回到下车的地方时,发现他三个人都不在了,当时就看见杨XX被俩个警察带走了,他当时问一个卖瓜老头是咋回事,这个老头告诉他说是有人刚才打架了。到底是因为啥事情他也不知道。我也没再问,当时我们俩就说了这么多。然后我和邵X就在网吧上网,一直到了8月10日上午7点左右,我下了网吧夜市,我就和邵X一起坐在网吧吧台旁边等党XX和牛某某回来,一直等到下午5点多,仍让没等住他俩回来,然后我就回家睡觉了,我走时邵X还在网吧。8月11日凌晨1点45左右,我睡醒了又去世纪缘网吧上网时碰见我朋友杨XX,我就问他:“昨天晚上咋回事”他说:“昨天晚上打架了,我被带到光明路派出所了,牛某某和党XX进医院了”;我问他:“他俩为啥进医院了”他说:“他们在哪里打架了”其他的啥也没说。然后我就上网了。

6、证人黄XX证言:2009年8月10日凌晨我在鹰城广场睡觉时看见的事情,由于我在西建材打工,平时晚上不想在西建材住,就住在鹰城广场中心的大屏幕下边的水泥地上睡觉。那天凌晨2点左右,我正在水泥地上睡觉,听见有人在热闹就醒了,醒之后,我起来看见有两个年轻孩把一个年轻孩按到在地上,一个孩按着躺在地上那个孩的双手,另一个孩按着躺在地上那个孩的头,按着躺在地上那个孩的人好像是在掏躺在地上那个孩的兜,掏住没掏住我没看见,就在这时候,躺在地上那个孩猛的吆喝一声,用力摆脱了那两个孩的控制,就猛地站了起来,躺在地上那个孩站起来之后,那两个孩看起来很害怕就往南边和西边跑去,这个孩就追往南边方向跑的孩,追了一段没追上,这个孩又看见往西边跑的孩没跑多远,就又回头追往西边方向跑的孩,也没有追上,就停了,随口说了一句话:“把老子的刀都弄弯了”说这话的孩拿着刀在身边的钢管上(好像是广场屏幕下边那个钢管)用力砍了一下,然后这个孩就沿着鹰城广场大屏幕下的圆形水泥地向北走了,走的时候还自言自语的说:“老子兜里钱多的是,想抢老子兜里钱的人他妈的还没有出生呢”(这个孩说话都是用普通话说的),然后就走远了。

7、证人王XX证言:2009年8月10日凌晨一点多左右,我正在鹰城广场喷泉台上睡觉,听见有人吵吵,我醒了,当时不太清楚,我看见一个光膀子穿着深颜色裤子的年轻人从我西南边朝北走,一边走一边说:“想收拾我的人还没有生出来”,这句话我听最清楚,还说了其他的,意思就是有人抢他的钱,他很生气。

8、证人齐XX证言:2009年8月9日晚上8点40左右,我在新新街“世纪缘”网吧见到党XX、牛某某、邵X三个人在网吧闲坐。我和高展聊了一会儿就去上网了,然后再也没有见他们。一直玩到夜里4点左右才回家,到了第二天(8月10日)晚上9点半左右,我在“世纪缘”网吧见到另一个伙计杨XX,他说:“党XX和牛某某出事了,本类是找人家事(就是抢劫人家),结果被人家砍了,现在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着呢。”我说:“那我明天过去看看他吧。”然后我8月11日就去二院看他俩,就见到你们了。最近五、六天他们出去转过两次,想要抢劫,但是都没有成功,一次是8月6日晚上,一次是8月8日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邵X和我从小就认识,其他几个人关系也不错,这几天邵X说急着用钱,他说就想去抢劫。有两次他们五个一起半夜回来,回来后都显得很疲惫,我就知道他们去干啥了,但也不像抢到东西了。

9、证人庞XX证言:2009年8月10日凌晨2点多,我接到牛某某的电话,他电话中说他被人砍了,快被砍死了,让我赶紧过去,最后我又给他打个电话,他在二院,我就开车去二院。在急诊室见到牛某某和党XX,但问牛某某什么,他都是说不知道。最后就推着他们去做手术了。

10、证人杨XX证言:2009年8月10日下午15点左右,我回老家找我儿子杨XX,我问他公安机关为啥找他,他说是在路上见到受伤的人,认识,就报警了,还说没有他的事,我让他去公安机关说清楚,他说中,之后我就走了。

11、证人赵XX证言:2009年8月10日凌晨2点多赶到现场,有一个人躺在建设路X路面上,当时他还有乱动特征,另外一个孩站在那个躺在地上那孩的旁边,揭开他的上衣,发现腹部受伤,对他进行包扎,送往医院治疗。

12、证人王XX证言:2009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我和我朋友从新城区回来,走到李庄菜市场那,看见常青路X路东北角那,建设路北侧躺着一个人,这个人边上还坐了两个人,地上很多血,我就报警了。

13、证人牛XX证言:2009年8月10日凌晨2点45分,我弟弟牛某某打电话说被人砍了,但没有说清是在哪,最后庞XX给我电话说我弟在二院,我和我父亲就到二院来了。

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五份、110报警记录表、平顶山市急救中心于2009年8月11日急救中心出诊记录一份。

15、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侦大队于2009年9月1日、2010年4月1日出具的关于被害人查找的说明一份:案发后受害人没有报案,侦查员对现场及附近多次进行访问、调查没有找到受害人至今没有消息。

16、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侦大队于2009年8月11日出具的协查通告一份。

17、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侦大队于2009年9月1日出具的作案工具来源及下落说明一份:

作案工具来源:据杨XX、杨XX、邵X、韩XX供述作案工具为两把管式刀一长一短,长的是牛某某带的,短的是杨XX带的。长刀有五六十厘米,把长有十几厘米,刃长四十多厘米。短刀有四十多厘米,把长十几厘米,刃长二十多厘米。

作案工具下落:案发后现场勘查没见到刀具,据杨XX案中供述案发后牛某某把刀交给他,让他把刀扔掉,杨XX把刀藏在鹰城广场围石碑的铁栏里了。因先期杨XX没有讲实话,等案件弄清情况后,刀具已不见。

18、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两份、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物证鉴定室2009年8月20日出具的(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

19、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09年8月10日出具的公(新)勘[2009]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一份:现场位于平顶山市鹰城广场西南角,正对喷泉向南有一条通向建设路的通道,通道南端中央有一个圆形花坛,花坛西北侧面边缘上有点状血迹,自花坛往西南27m范围有一摊点状血迹,分别在距花坛4m处道牙上、15m处地面、20m处地面。建设路X路西14m路北有一血泊,血泊大小为x×56cm。

现场方位图3份、现场照片13张、杨XX指认抛刀现场照片3张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抢劫罪(未遂)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未遂)的事实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预备)的理由与证人证实的内容和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另辩称被告人牛某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情节和被告人系从犯、初犯,没有造成的被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具有酌情从轻、减轻的情节的意见,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牛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1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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