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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2月25日晚,赵某某伙同张涛朋(张二孩)、王英豪(王梦歌)、赵某刚(赵某刚)、王晓飞(四人均已判刑)在本市星峰集团厂内盗窃钢板6块,旧托滚200个,后张涛朋借用十一矿附近废品收购站李XX的摩的将赃物拉到李XX处卖掉,得赃款1200元,赵某某分得赃款100元。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28元。

2、2008你那3月2日晚,张朋召伙同张涛朋、王英豪、赵某刚、范亚枫(四人均已判刑)、宋某某等人在星峰集团厂内盗窃钢板4块、溜滚架子2个、溜滚200多个,后将赃物销给十一矿废品站老板李XX,得赃款2700余元,赵某某分得赃款100元。后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22元。

所盗赃物经鉴定合计为7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亚枫、王晓飞、王英豪、张涛朋、赵某钢、李XX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盗经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豫平新价认鉴(2008)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革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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