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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石湾区江湾工业气体经销部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3-0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电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石湾区江湾工业气体经销部,住所地佛山市X路X街。

负责人郑某某,经理。

上诉人佛山电器厂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石湾区江湾工业气体经销部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佛山市石湾区江湾工业气体经销部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2002)佛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并驳回佛山市石湾区江湾工业气体经销部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按佛山市石湾区江湾工业气体经销部提供的材料来看,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佛山市石湾区江湾工业气体经销部及佛山电器厂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佛山电器厂有限公司请求驳回佛山市石湾区江湾工业气体经销部起诉,因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处理,本院在此不作处理。佛山电器厂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原审裁定作出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已并入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冬

代理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卢海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邹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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