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杜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其俊、谭某某,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

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宁书、潘荣丽,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松铃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铃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杨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松铃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2007年8月,其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杜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在埃及销售松铃公司生产的摩托车产品,2008年8月15日,双方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张某某、杜某某应支付结余款人民币43,277,863.90元,2008年11月10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松铃公司补偿张某某、杜某某110万元,因张某某、杜某某未按约付款,现要求张某某、杜某某连带支付终止合作结余款3,365,834.8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松铃公司基于《终止合作协议书》向张某某、杜某某主张债权,但本案基础合同为《关于埃及x.(好龙SMG摩托车公司)重组的协议》(以下简称《重组协议》),根据该合同,签约主体为:甲方吴某某、杨某某,乙方杜某某、张某某,《终止合作协议书》是《重组协议》的延续,因而权利主体仍为吴某某、杨某某和杜某某、张某某。本案松铃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接受吴某某、杨某某的授权与张某某、杜某某签订《终止合作协议书》,故松铃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松铃公司的起诉。

裁定后,松铃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杜某某签订的终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某、杜某某也确认拖欠松铃公司余款,且在该终止协议与先前的重组协议中指向的标的是同一的,故原审法院不应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驳回松铃公司的起诉。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退还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张某某、杜某某对原裁定无异议,并表示,尽管拖欠余款是事实,但同一笔欠款不可能支付给两个不同的债权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法有效,但权利的行使应当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同样,义务的承担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被上诉人张某某、杜某某作为合作一方先与另一方吴某某、杨某某签订重组协议就摩托车的生产和销售开展联营,之后,由上诉人松铃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吴某法代表松铃公司与张某某、杜某某签订终止协议。从两份协议内容看,均涉及到双方联营的问题,尽管张某某、杜某某确认欠款,但欠款的事实是基于先前双方开展联营而来,显然,在两份协议中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松铃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吴某某、杨某某的授权或者其他合理取得诉权的事实,松铃公司主张权利的同时不能排斥他人拥有的合法权利,故张某某、杜某某以诉讼主体不适格的理由来抗辩松铃公司的诉请于法有据,松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至二审期间,原审法院并未向松铃公司收取案件受理费,且这一请求也不符合作为上诉理由的规定。综上所述,原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承晔

审判员孟倩华

代理审判员叶铭

书记员张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