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林机械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安世彬,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朝华,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大林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二郎村高家社。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世彬,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朝华,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顺鑫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村X号4-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祖锋,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原告重庆市大林机械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顺鑫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秦某某、原告重庆市大林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原告重庆市大林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其他诉讼费537元,合计2327元,由原告秦某某、原告重庆市大林机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光明
审判员黎慧
审判员谢英姿
二ΟΟ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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