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与北京莎米尔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4-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民终字第9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四工业区四栋X层。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37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26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莎米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华北物资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杰,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北京莎米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何马根

二ΟΟ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