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四工业区四栋X层。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37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26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莎米尔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华北物资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杰,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北京莎米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深圳衡韵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何马根
二ΟΟ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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