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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金某某、陈某乙雇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国强,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炳武,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福强,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金某某、陈某乙雇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甲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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