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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严某相邻损害防免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女。

被告严某,男。

原告徐某诉被告严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某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告房屋是原告母亲单位增配的,之所以将这套房屋增配给原告就是因为上家与被告之间有矛盾。被告家安装的铁门至其自己的房门有一米多的距离,该铁门有87厘米宽,而且是向外朝原告的房门方向开启的,被告还曾将铁门用彩色的塑料纸全部封闭,对原告卫生间窗户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影响。被告还在铁门内原告卫生间窗户下放了一个鞋箱,占用了公用部位。因长期以来被告认为他家的铁门没有影响原告家窗上的通风及光线,经常发生纠纷,经派出所、物业、居委会多次调解不成,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拆除该铁门,并将其摆放在公用部位的鞋箱拆除。

被告严某辩称,被告的铁门在其1986年搬进来的时候就安装了,原告的上家(即原X室住户)也装了铁门,因为当时偷窃比较多。去年10月因为两次水管改造装水表的事情原、被告发生了矛盾。铁门是公安部门要求我们做好防盗措施才搭建的,而且被告安装的铁门也不影响到原告的进出以及原告卫生间窗的通风采光,因此不同意拆除。至于被告在公用走道上摆放的鞋箱,既没有超过原告的窗门,而且放在被告的房门口也不会影响原告的进出,因此不同意移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关系,原告系上海市某处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某处房屋产权人。被告于1986-1987年入住X室房屋时安装了铁门一扇,在该铁门内至被告房门之间摆放了鞋箱一个。该铁门与原告房门基本呈直角状,且该铁门系向外朝原告房门方向开启。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在上海市某处房门外公用走道上安装的朝外开启的铁门,对于原告方的通行权利构成了妨碍,故依法应当予以拆除。至于被告在该铁门至其房门之间摆放的鞋箱,由于该鞋箱并非位于原告进出的必经之路,对原告的通行不构成影响,其高度亦没有超过原告的卫生间窗户,对原告卫生间的通风采光亦不构成影响,故原告要求移除该鞋箱的诉请,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严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上海市某处房屋公用走道上的铁门,排除妨碍;

二、原告徐某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严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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