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阿伦故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街X号锦宏阁J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女,四川超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晏某某(系边城阿伦故事咖啡酒廊业主),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洲、苏某,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洲、苏某,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阿伦故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晏某某、刘某某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阿伦故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其于2007年1月17日与晏某某、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晏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阿伦故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阿伦故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晏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1335元,由成都阿伦故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毅
代理审判员钟晞鲲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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