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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于201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在博白县城山河宾馆X楼大厅游戏室旁边,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小包给庞××,得款400元。同月23日12时50分许,周某在博白县城山河宾馆X楼服务台,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给庞××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周某身上缴获重1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1小包、毒资400元,后又在周某所住的山河宾馆X号房,查获重5.8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7小包及分包装冰毒工具电子称3台、剪刀1把。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①201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某在博白县城山河宾馆X楼大厅游戏室旁边,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小包给庞××,得款400元。

②2010年4月2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在博白县城山河宾馆X楼服务台,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给庞××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周某身上缴获重1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1小包、毒资400元,后又在周某所住的山河宾馆X号房,查获重5.8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7小包及分包装冰毒工具电子称3台、剪刀1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庞××、李×、李××的证言,公(玉)鉴(化)字[2010]130玉林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博白县公安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尿液笔录,尿液检测报告单,过秤笔录,提取送检笔录,毒品及毒资照片,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电话通话记录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周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10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钟明正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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