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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张xx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yy,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张xx诉被告张yy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是父女关系,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原是公有住房,租赁人为张zz。张zz系原告的叔叔,膝下无子女。1997年4月2日,张zz同意原告迁入系争房屋内居住,同时要求能得到原告的照顾。此后,张zz的生活由原告安排。1999年12月,张zz提出将系争房屋的性质变更为产权房,并希望与原告建立遗赠扶养关系。1999年12月25日,原告与张zz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上海市英达律师事务所为该协议出具了见证书。2000年5月,张zz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告依约为张zz支付了全部所需费用。2000年12月22日,张zz病故,原告依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为张zz办理了后事。2004年3月1日,原告依约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2009年12月,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期限到了,原告持遗赠扶养协议和见证书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交易中心以遗赠扶养协议没有经过公证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原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的产权人;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张yy辩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于1997年4月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至今未迁出。原、被告一直生活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同意原告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系争房屋产权。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原告张xx主张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虽被告张yy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并实际居住该处,但其对系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的相关权利义务,故被告张yy不是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被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桂蓉

审判员陆炳文

代理审判员庄建英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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