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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书香门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07-07-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鲁民三终字第7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鲁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书香门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锦峰大厦X楼E座。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延岭,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洪铎,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深圳市书香门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香门第投资公司)与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上房地产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4月15日,书香门第投资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书香门第”商标,国家商标局第(略)、(略)以及(略)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核定服务项目分别为第36、37以及41类。其中第36类为:受托管理;不动产出租、代理等项目;第37类为建筑施工、建筑结构监督等服务项目,注册有效期限为2005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止。书香门第投资公司通过印发广告宣传画册以及新浪网、《中国民营》杂志等媒体对“书香门第”商标进行了宣传。书香门第投资公司作为投资商开发了“书香门第(梅林)”楼盘,该楼盘获得2004年度“中国房地产最具有投资潜力楼盘”奖,2003年书香门第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被评为(略)中国地产百杰。书香门第投资公司提供的青岛市公证处公证书证明,吉上房地产公司分别在青岛新闻网、青岛房产装饰网发布的楼盘销售广告上以及售楼处、住宅小区现场和宣传材料上使用了“书香门第”商标,并承认小区门口载有“书香门第”文字的大门系其所建。吉上房地产公司不认可其在网站上发布和转载有关内容,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将双方的注册商标与商业标识对照,二者构成文字及文字的排列、大小、结构以及附注图案,不论其中主要部分还是整体结构皆相近似。另查明,2004年8月18日吉上房地产公司与青岛天荣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吉上房地产公司委托天荣公司策划以及代理销售“园丁村三期项目”,天荣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宣传以及有关销售资料的设计、编辑、制作、发布;负责安排及制作该项目的售楼书、推广宣传单、效果图、认购书、认购须知及有关销售资料,经吉上房地产公司查阅批准后执行。2004年11月、12月吉上房地产公司分别办理了园丁花园三期(新建园丁村教师公寓)的《青岛市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同年12月13日即墨市房产管理处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房屋坐落地点”为“通济办事处嵩山二路X号(书香门第16-X号楼)”,“房屋用途性质”为“商住”。书香门第投资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差旅费等合计(略)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在售楼处及小区内的广告牌、青岛新闻网、青岛房产装饰网及宣传材料上的侵犯深圳书香门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书香门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包括小区大门名称标识)。

二、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深圳书香门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4万元,自民事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深圳书香门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略)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二项合计(略)元,均由青岛吉上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清霜

审判员岳淑华

代理审判员刘晓梅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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