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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鹿寨县四排乡中平村新村屯二队、鹿寨县四排乡中平村新村屯三队及与第三人鹿寨县四排乡中平村中平屯五队果树林木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寨县人民法院

原告莫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绍贤,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燕卜,柳州市中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鹿寨县X乡X村屯二队。

被告鹿寨县X乡X村屯三队。

第三人鹿寨县X乡X村中平屯五队。

原告莫某某诉被告鹿寨县X乡X村屯二队、鹿寨县X乡X村屯三队及与第三人鹿寨县X乡X村中平屯五队果树林木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与被告鹿寨县X乡X村屯二队、鹿寨县X乡X村屯三队及第三人鹿寨县X乡X村中平屯五队之间因果树、林木所有权属不明而发生纠纷,原告为此起诉要求确认争议果树及林木为原告所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X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亦明确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为此,本案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而不属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莫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邱立献

审判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廖连昌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镜熤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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