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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富乐时装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东方油气物资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7-0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二初字第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番禺富乐时装有限公司,驻广州市番禺区X镇X村沙浦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高格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东方油气物资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经济开发区X路东、黄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X年X月X日生,汉族,原东营市水产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004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万元,2004年9月24日,被告承诺于2004年9月28日前全部还清上述借款。之后,被告归还部分欠款,尚欠原告256万元至今未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6万元,并承担自2004年9月28日起至2006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损失(略)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56万元,具体支付时间为:于2007年2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07年6月15日支付100万元,余款106万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违反上述任何一次还款约定,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全部余款及自2004年9月28日起至2006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损失(略)元;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原告负担;若被告违约付款,由被告负担以上诉讼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勇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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