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番禺富乐时装有限公司,驻广州市番禺区X镇X村沙浦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高格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东方油气物资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经济开发区X路东、黄河路北。
法定代表人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X年X月X日生,汉族,原东营市水产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004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60万元,2004年9月24日,被告承诺于2004年9月28日前全部还清上述借款。之后,被告归还部分欠款,尚欠原告256万元至今未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56万元,并承担自2004年9月28日起至2006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损失(略)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56万元,具体支付时间为:于2007年2月15日前支付50万元,2007年6月15日支付100万元,余款106万元,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违反上述任何一次还款约定,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全部余款及自2004年9月28日起至2006年12月25日止的利息损失(略)元;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原告负担;若被告违约付款,由被告负担以上诉讼费。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勇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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