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诉高某、廖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廖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建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之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2月16日,原告驾驶沪x摩托车行驶至华江路沪宁立交南侧约100米处,被被告高某驾驶的、被告廖某某所有的苏x客车撞击,导致原告车损、人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高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经鉴定,原告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x.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5836.67元、误工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200元、衣物损失费4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x.55元,因本案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高某赔偿原应属于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x.67元及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的30%,计x.43元及律师费3000元;2、判令被告廖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高某辩称,对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及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但原告之前有过骨折病例,因此在此事故中产生更严重的伤害。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具体的数额需要进一步核对。高某在事故后已先行垫付原告x元医疗费,高某为苏x客车支付了维修费用25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本应由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项目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人要求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廖某某辩称,本人把车停在了家里,被告高某是本人的外甥,驾驶了本人的车辆,事故发生时本人在医院,完全不清楚情况,且现本人也没有清偿的能力,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21时15分许,在嘉定区X路沪宁立交南侧约100米处,被告高某驾驶牌号为苏x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微型普通客车沿华江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后向东转弯,适逢原告驾驶牌号为沪x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尾随被告同向同车道亦行驶至上述地点向东转弯,因原告未确保安全,致使原告车头撞上被告车身左后侧,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至医院救治,其中住院治疗共12.5天,因治疗,原告前后共花费医疗费x.58元(含住院伙食费156元)。2009年3月17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高某的次要责任。2009年6月,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原告因车祸致右股骨干骨折,经手术治疗后,该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2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20日(含内固定物拆除手术)。为此,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2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讼来院。

另查明:1、原告系非农业家庭人口,原告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2、被告廖某某系牌号为苏x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在事故发生时,其未为该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事故发生后,被告高某支付了原告赔偿款x元。

审理中,原告将医疗费金额变更为x.88元,将误工费金额变更为3840元。被告高某对原告提供的时间分别为2009年2月18日、2月19日、金额分别为3827.50元、796.80元的两笔急诊医疗费提出异议,认为该两笔费用均发生在原告住院期间,不能证明系原告为治疗因交通事故受伤发生的费用;对此,原告要求给予七天举证期限举证相关病历资料加以证明,但之后原告未向法庭进一步举证。此外,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的金额均予以认可,其余不予认可,两被告认为鉴于原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因事故骨折的地方原有旧伤,因此仅同意赔偿其中20%的费用。

另,针对被告高某要求一并处理苏x的维修费2500元,双方一致同意另案处理。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验伤通知书、病史资料及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律师费发票、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高某驾驶被告廖某某所有的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故被告高某理应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分担。现交警支队认定了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即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上述事故责任认定及交通工具等情况,本院确定被告高某在本案中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廖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负有对肇事车辆及时投保交强险、进行监督管理、控制运行的义务,现由于其未尽到相应义务,故其理应与被告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则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其中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涉及金额为3827.50元、796.80元的两笔急诊医疗费,因该费用发生在原告住院期间,原告未提供病历资料证明该两笔费用确系用于治疗交通事故产生的伤情,而两被告又有异议,故对此不予认定,现根据原告提供医疗费票据结合病史资料及举证、质证情况,在扣除其中住院伙食费156元的基础上,本院认定医疗费为x.58元;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因两被告均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认定;对营养费、护理费本院按照有按照有关标准结合伤残鉴定结论分别确定为2700元、3600元。对于交通费,虽然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原告因处理交通事故、治疗、鉴定确需发生交通费用,故本院予以酌定为150元;对于衣物损失费,虽然原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但衣物损失属客观发生,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为2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必然给其身心带来较大痛苦,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起抚慰作用,故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酌定。关于律师费,系原告为本次诉讼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不超出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两被告辩称,原告因事故骨折的地方原有旧伤,故仅同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鉴定结论明确原告因车祸致右股骨干骨折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鉴定结论并未认定旧伤是造成原告本次骨折及十级伤残的原因力,故对两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医疗费x元、护理费3600元、误工费3840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500元、交通费15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人民币x元;

二、被告高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x.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x.58元的30%,计人民币6190.97元;

三、被告高某应赔偿原告刘某律师费3000元;

四、上述第一、二、三款合计人民币x.97元,扣除被告高某已支付原告刘某的x元,余款x.97元,被告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廖某某应对被告高某的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64.54元,减半收取1032.2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242.17元、被告高某负担790.10元,被告廖某某对被告高某负担之款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建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丽

记录员金璐丹

审判员顾建红

书记员陈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