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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6-04-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西民四初字第52号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西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廖鑫彬;被告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立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销售的《小马王》、《怪物史莱克》等3部影片的版权持有者是环球国际电影公司,环球国际电影公司已于2003年3月1日将以上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独家授予原告。2004年2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以上3部影片的光碟全系盗版。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以上侵权影片,已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支付原告赔偿金1.8万元;3、支付原告为取证所发生的公证费550元,购碟成本21元;4、支付原告为此发生的律师费用1万元;5、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拥有的是VCD的发行权,而非DVD的发行权。原告请求赔偿额没有依据,其不应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2、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以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3、广州市公证处公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期证明原告拥有被告所销售影片的专有发行权;

4、西安市公证处公证书及公证处封存的盗版影碟,以期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5、有关公证费、调查费、代理费,以期证明原告为取证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被告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2、4均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仅有VCD发行权,没有DVD的发行权;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后,认证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真实,本院对其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据5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公证费、调查费来源内容合法,本院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而律师费用数额较高,本院不予全额确认。

经审理查明,环球国际电影公司是一家在阿姆斯特丹合法存在并注册的有限公司。该公司对《小马王》、《怪物史莱克》、《侏罗纪公园》等影片拥有绝对的在中国地区以录像带和激光视盘(包括VCD和DVD)的形式开放市场及分销的权利。环球国际电影公司已与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签订协议,并将在中国地区以数码激光视盘等形式发行上述影片的专有发行权授予该公司,授权报审期限从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环球国际电影公司并没有将上述影片数码激光视盘的复制权、发行权授予除广东飞乐以外的任何其他机构。广东飞乐是环球国际电影公司在中国地区专有发行权人,该公司也享有在中国地区对授权电影(包括录像带、数码激光视盘等)的一切盗版行为作出合理且必要的打击活动,并阻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销售、出租及其他行为的权利。2002年4月17日国家文化部音像制品的审查部门向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颁发了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进口类),该许可证载明,进口单位为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发行载体VCD,原产地美国,版权提供单位美国环球电影公司。该许可证包含有《侏罗纪公园》文像进字

(2002)X号、《史莱克》文像进字(2002)X号、《小马王》文像进字(2003)X号(该部影片进口单位为半岛音像出版社)。2003年12月12日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对《侏罗纪公园》、《史莱克》、《小马王》等版权出具证明称,该电影的版权持有者为环球国际电影公司,且将上述等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VCD发行权独家授予广东飞乐。2004年3月11日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半岛音像出版社分别出具了发行许可证明,内容载明广东飞乐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其出版社出版的《侏罗纪公园》、《史莱克》、《小马王》等影片,载体为数码激光视盘的音像制品专有发行权,时间自出具证明之日至2006年3月。2005年1月17日广州市公证处对上述记载内容以(2005)穗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

另查明,2004年2月14日广东飞乐在西安市雁塔区X路X号西电科大后勤服务集团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美家公司)购买DVD三盘,片名分别为:《小马王》、《史莱克》、《侏罗纪公园》,并从该公司当场取得《陕西省西安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一张,《西电超市购物小票》一张。2004年2月15日西安市公证处以(2004)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对上述购物及对所购物品进行封存过程进行了公证。其中购买DVD故事片支付费用21元。又查明,广东飞乐未能提供充分的损失赔偿依据。

本院认为,广东飞乐是否享有争讼之影片在中国地区的发行权及损失赔偿计算依据是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

首先关于广东飞乐是否享有争讼之影片在中国地区的发行权之问题。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案中广州市公证处公证书载明的公证内容表明,环球国际电影公司已将争讼之影片在中国地区以数码激光等形式发行的专有发行权授予广东飞乐,并授权广东飞乐享有在中国地区对争讼之影片(包括录像带、数码激光视盘等)的一切盗版行为作出合理且必要的打击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人、无国籍的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之规定,广东飞乐享有争讼之影片在中国地区的发行权,同时该公司亦基于环球国际电影公司的授权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权利,家美家公司辩称广东飞乐拥有的是争讼之影片VCD的发行权,没有DVD的发行权,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广东飞乐请求家美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等,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同时家美家公司对其销售盗版光盘予以认可,故广东飞乐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本案损失赔偿额的问题。

本案中广东飞乐请求家美家公司赔偿损失1.8万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同时广东飞乐的实际损失和家美家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为此本院参照争讼之作品的类型,家美家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性质和损害后果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即“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酌情确定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及律师费用在内的损害赔偿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争讼之影片专有发行权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家美家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损失6071元;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广东飞乐负担937元,家美家公司负担1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建军

审判员张桂春

代理审判员文艳

二○○六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张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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