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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甲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系杨某甲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X村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任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文书,河南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X村X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杨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乙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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