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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贪污案

时间:2006-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34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南海市城建发展总公司副经理,住(略)。2006年1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达某某,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广东分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6年8月21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蔡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蔡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智鸿

代理审判员古加锦

代理审判员韩克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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