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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殷玉存,方城县X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振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顾东升、人民陪审员杨付安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玉存、被告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贾X。原被告结婚时系男到女家落户,婚后因被告有赌博、酗酒、殴打原告等恶习,二人经常生气,1999年2月二人又搬回被告家中居住。2004年原被告一起外出务工,在打工期间仍不断生气,二人于2007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09年12月30日,被告又因犯盗窃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离婚。

被告贾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甚好,并且共同去山东打工,期间因二人生气,被告服药自杀,被救醒后,被告自愿回老家生活,才致二人分居。虽然回老家后一直未再与原告联系,但认为仍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于1998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贾X。因二人婚后经常生气、吵架,于1999年2月份搬回被告家中生活。2004年原被告共同外出务工,2007年被告因和原告生气后服药自杀,被救醒后独自回老家生活,二人自此开始分居。二人打工及分居期间,贾X一直随原告母亲生活。2009年12月30日,被告贾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9日起至2010年8月8日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生育有儿子,但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自2007年至今已分居生活三年之久,且被告作出服药自杀的过激行为,及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更加伤害了二人的夫妻感情,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方到庭证人王X、王XX的证人证言及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小史店镇X村委证明等证据相印证,且被告本人予以承认,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袁某某的离婚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夫妻感情仍未破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振业

审判员顾东升

人民陪审员杨付安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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