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廖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为琐事吵架生气,长期以来感情不和,被告多次以跳楼威胁原告离婚,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表复印件

被告廖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均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廖某某无举证。

依据原、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农历9月23日生育儿子张XX,1999年11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2000年农历12月19日生育女儿张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已生育两个子女,双方更应该珍惜彼此之间的婚姻生活,更应该为抚养子女和追求美满婚姻付出各自的情感和劳动,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有摩擦,应该通过互谅互让的方式化解纷争,而不能因此就回避或拒绝和好的机会,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延超

审判员杨奇

审判员梁付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